费希特论人的使命、大学功用与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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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费希特的大学教育思想建立在其人学的基础之上。费希特认为,人的使命是不断地努力使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东西。大学之功用正是服务于人的使命的实现。为了保证大学充分发挥这一功能,费希特强调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根本制度。总体观之,费希特的大学思想对于我们理解大学与人的关系、纠正大学的伦理功能偏位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人的使命;大学功用;学术自由;费希特;人学
  
  丁学良教授曾在《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一书中说过,世界一流的大学需要有一流的精神品格。那么什么是一流的精神品格?对此,丁教授又说,大学从其出现直到今天,人们也没有停止过探讨和争论。[1]其言中之意一方面肯定了大学精神对于大学发展的价值,一方面又认为这种精神是一种历史的生成与积淀。
  在有关大学精神的雄辩中,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无疑是位引人注意的人物,他以其丰厚的人学底蕴,提出了一个体系式的大学教育哲学。在教育史上,他被誉为“柏林大学精神的真正缔造者”[2]。
  在我国,关于费希特大学教育思想的专门研究不多,多数论者是在谈到柏林大学模式、洪堡大学教育思想时简单提及;从研究视角来看,多是将其置于19世纪德国的国民教育思潮的总体框架之下来理解的。总体来看,以专题形式、从费希特的理论体系内部(即人学的视角)来整理其大学教育思想发生的逻辑,这方面的研究非常缺乏。
  
  一、人的使命
  费希特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存在”[3]。人所是的一切,应该同他的纯粹自我相关联,人所以应该是他所是的一切,单纯是由于他是一个自我,自我是绝对存在的。“纯粹自我是完全绝对的单一性”,“决不会自相矛盾”[4];但人是纯粹自我和感性自我的结合体,由外在事物决定的感性自我却经常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而这种矛盾是“不应当有的情况,因为人本身就是目的,他应当自己决定自己,决不应当让某种异己的东西来决定自己;他之所以应当是他所是的东西,是因为他希望成为这种东西,而且应当希求这种东西”。所以,人应该以其纯粹自我的形式陶冶与驾驭感性自我,使人的全部力量都彼此协调一致,完全符合于纯粹自我的单一性。“一切有限的理性生物的最终使命,就是绝对自相统一,始终自相同一,完全自相一致。”[5]
  对于人来说,“使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标”。但这并不是自在的人的使命。费希特强调,“如果人不停止其为人,如果人不变成上帝,那么这个最终目的是完全达不到的,而且必定是永远达不到的”。正因为如此,费希特认为,自在的人的使命不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而是“无限地接近这个目标”[6],这才是人的真正使命。那么人应该如何实现自己的使命呢?
  费希特认为,意志在自己的范围内是绝对自由的;但是,经验自我取决于自我之外的事物,因而是不自由的。经验自我会经常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因此“单靠意志是不可能的”,为了完成人的使命,“自我就必须力求直接影响那些决定人的感觉和表象的事物本身;人必须设法改变事物的形态,使事物本身同他的自我的纯粹形式相一致,从而使那些取决于事物性状的事物表象也同这个形式相一致”。这就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能,“这种技能是通过锻炼获得和提高的”。“依我看,获得这种技能就叫做文化……文化就是达到人的终极目的、达到完全自相一致的最终和最高手段。”[7]最大限度地获取文化,就是实现人的使命的途径。
  然而,人不是像理论假定的那样,与其他的理性生物没有任何联系,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他的社会性。“社会意向属于人的基本意向”。“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他应该过社会生活;如果他与世隔绝,离群索居,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人,而且会自相矛盾。”[8]人的社会意向使其将自身追求至善的行为融合到社会中去,一切有限理性生物(费希特对人的另一种称谓)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共同的完善过程。处于这一过程中的人必然产生新使命。“所有属于人类的个体都是相互有别的;只有在一点上他们完全相同,这就是他们的最终目标——完善。完善之取决于一种方式,即它完全自相等同。假如所有的人都能成为完善的,假如他们都能达到自己的最高和最终的目标,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会完全等同,他们就会成为唯一的统一体,成为唯一的主体。而在这时,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至少按照自己的概念,力求使别人变得更完善,力求把别人提高到他自己所具有的那种关于人的理想的程度。”[9]
  费希特指出,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具有两类技能:一是给予的技能,即把别人作为自由生物而加以影响的技能;一是获取的技能,即从别人对我们的影响中获取最大益处的技能。这两种技能仍然是通过文化才能获得和提高的。
  社会存在着阶层的差异。在费希特看来,“阶层并不是一群享有特权或身负重担的人,而是把自己的职业利益和社会职责统一起来的人;阶层并不是由于共同体的明确规定形成的,而是由于各个人自由选择职业形成的”[10]。费希特认为,完全自相一致是一切理性生物的最高理性规律。但只要有阶层,势必存在阶层差别。只要阶层差别存在,社会的最终目的就不能实现,为此必须消灭阶层的差别。而这归根结蒂还是要首先消除社会各阶层的文化不平等。如何消除社会各阶层的文化不平等?费希特主张,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选择一个具有特定技能的阶层,在自己选定的专业内提高技能为其他阶层提供这方面的文化,而把自己那种发展其余天资的文化任务转交给其他阶层。这样,就使“社会把所有个人的利益集中起来,作为可供人人自由利用的公益,并由此按照个体的人数使这些利益增多”,同时社会也“把个人的缺点都共同担当起来,并由此使这些缺点缩小到最小限度”。[11]只有全社会都活跃起来,和衷共济,才能日益接近人类的至善。
  
  二、大学功用
  在费希特看来,人完成其使命是其俗世生活的伦理追求。就其深层次的价值而言,大学存在的合法性,乃是在于其为人的使命之实现而提供知识服务的功用。换言之,在费希特那里,大学从不应是一个与世隔绝的象牙塔,它的合法性并不系于自身而在其社会功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费希特才说“大学是人类至为重要的机构”,“是我们永恒人类的有形体现”。[12]那么,具体言之,费希特认为大学的功用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1﹒培养具有各方面专门知识的学者
  前文论到,自在之人的使命乃是使其张扬理性之力,其途径乃是通过社会的联合与分工来完成。在费希特那里,在为了人的使命之实现的社会阶层中,有一个阶层与大学关系密切,这就是学者。
  学者是一种什么样的人?在《论学者的使命》的“论学者的使命”一章中,费希特开宗明义地说道:“诸位先生,你们全部,或者你们之中的大部分,都已经选择了科学为你们生活的职业,而我也是如此;你们为了能够被体面地视为学者阶层,想必都竭尽了你们的全部力量,而我过去就是这样做的,现在也还是这样做。”[13]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知:第一,学者是选择了科学为自己生活的职业的人;第二,学者阶层是体面的,崇高的;第三,成为学者需要艰辛的努力,需要竭尽自己的全部力量。而且我们还知道,费希特作此次演讲的对象是耶拿大学的学生。他把大学生们称之为“学者”。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到第四个信息,即学者群体至少包括大学生群体。对此,他在《论学者的本质及其在自由领域内的表现》一文中明确指出:“任何一个受过学术教育的人,任何一个曾在大学里学习过、或者还在大学里学习的人,都必须被看作是学者。”[14]
  也许仅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学者还是不够的,因为学者究竟是从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人,所以费希特在给学者定义时,先是对知识作了分类。他认为,既然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人的全部天资得到同等的发展,日益完善;而这种完善的日益实现需要通过文化获得和提高的技能,这种技能就是知识。按照在人的完善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费希特将知识分为三类。一种是根据纯粹理性原则提出来的知识,它能一般地规定人本身有哪些天资,提供关于人的全部意向和需求的知识,全面估量人的整个本质。第二种知识是部分地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历史哲学知识,它能以一般的经验为前提,从理性根据中推知人类发展的历程,指明人类要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应当经历那些阶段,应当用什么手段发展人的天资。第三种是纯粹历史的知识,它能指出人类在一定时代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我们在获得这种知识时,必须询问经验,必须研究过去时代的各种事件,把自己的目光转移到自己周围发生的事情上,观察自己的同时代人。这三种结合起来的知识构成了专门的学问。
  费希特认为,谁献身于获得这些知识,谁就叫做学者。至于学者是否应该是“通才”、无所不知?费希特说,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非要这样做,就会一事无成”[15]。易言之,学者只需要是某一类知识的某一方面的专家。掌握全部的人类知识,是要由学者全体共同担当和完成的而不是哪个个体能够独自承担的。尽管费希特没有使用“专业”和“学科”等现代概念,这里的思想十分清楚地具有现代意味,这在19世纪上半叶崇尚“知识统一论”的时代思潮中,是十分激进而难能可贵的。
  2﹒涵养科学精神与道德信念
  大学的培养目标就是学者。学者是人类的教师,在社会各阶层中表现出最为尊贵、最为重要的领导作用。学者担负着指出现实社会弊端和发展动力与方向的重大任务,他也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民众文化学习与道德学习的楷模,故而大学必须强调对学生的科学精神和道德信念的教育。
  费希特所谓的科学精神,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创新精神,他认为学生不仅要掌握已有的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去探究真理,寻求更高更深的知识内容。这个技能被他称为“科学运用理智之艺术”[16]。二是哲学精神,在费希特看来,哲学为这个“科学运用理智之艺术”提供了途径和认识方法。这种哲学精神,在费希特那里被特指为行动的精神,它要求学生不仅要认识到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变为行动,在行动中实现认识知识的价值和功用。
  所谓道德信念,乃是指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具体表现为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善的意识,等等。费希特指出,如果一个学者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那么他就会成为人们鄙视和嘲笑的对象,就不能使人们信服与接受他的信念,从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学者的资格,因此大学必须把学生的道德信念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三、学术自由
  在费希特那里,学术自由乃是作为大学完成其功用的制度保障与理念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后来的杜威等很多主张学术自由的思想家不同,费希特尤其强调学术自由之于人的使命之实现的根本性。基于此,我们可以把费希特的学术自由思想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即学术自由的本质和对学术自由的约束。
  1﹒学术自由的本质
  (1)学术自由的产生之初
  费希特认为,从历史的观点看,在学术自由产生与发展过程之中,不是表明求学者阶层受人尊重,而恰恰相反,它表明了“整个求学者阶层被视为最无足轻重的阶层而遭到无礼的轻蔑”[17]。从学术自由的发生来看,大学的缔造者们是有学问和有修养的人,他们不愿意像初等学校的教师那样去做自己听众的监督者和教师爷。[18]他们依靠自己的学术声望引来四方求学者。这些求学者常常很短时间就会重返家园,往往还没有得到教师的注意,没有跟他们交谈过就离开了。教师认为这种监督和强制会打扰求学者的学习。正是这些方面的作用,使得学术自由产生了:摆脱学校的强制,摆脱教师对仅仅充当其听众的学生的道德品行、勤奋程度和学业进展的监督。他认为正是这样的学术自由才导致了大学里的学者们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招致了无礼的轻蔑。[19]
  (2)真正的学术自由
  怎样才是真正的学术自由?费希特认为,在完善的国家中,在完善的大学里,学术自由应该具有三条特征。
  其一,大学应是封闭的。这个封闭的目的是区分大学师生与其他阶层,以使这些阶层不会由于大学中师生的学术自由而遭到侵害,同时也避免由于受到来自大学的诱导去做同样的错事,破坏社会秩序。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让大学放弃其社会功用。
  其二,要强调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当然这种强调不是否定给予学生高度的学习和生活自由,而是出于培养他们的善良意志的必要。教师要注意自己的表率和榜样作用。“各个大学中的求学者应该享有高度的自由;但应给他们开设有关道德礼仪以及普遍深入人心的观念的课程,应该使他们耳闻目染良好的榜样,他们的教师不但应该是思想深刻的学者,而且同时也是民族的精英。”[20]
  其三,给予学生自由选择善和选择恶的权利。费希特认为,这是对学生的最好的考验,他会逐渐淘汰那些不适合作为学者的那些人,有利于保持学者阶层的纯洁性。“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善或选择恶……这种建制有一个好处,即力不胜任者将明显地暴露出来,而不能继续隐藏下去。”[21]
  一句话,学术自由乃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使得一个学者“当外在的准则远离他时,他懂得自己劝导自己;当没有人看护他时,他懂得自己看护自己;当不再有外在动力时,他懂得自己鞭策自己,从而给他从事未来的高尚职业增强和坚定自己的力量”[22]。
  2﹒对学术自由的约束
  费希特认为,学术自由要有一定的制度约束,“费希特心目中的大学应该具有明显的修道院气息,正如有人指出的,费希特憧憬的是‘科学兵营’或‘科学修道院’”[23]。
  (1)尊重和服从外在立法
  费希特认为,法律越是完善,它就越是约束公民的外在自由。“法律在一切可能的方向,朝一切可能的方面限制公民的外在自由——法律越完善,限制越多,并且法律恰恰应当这样,因为它的功用就在于此。”这种约束是保证一切人绝对需要的自由与安全。没有立法,仅仅依靠道德原则是无法保证这一点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体现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越过界定就要招致惩罚。立法必须承认有人根本不讲道德,对于他们需要法律惩罚的力量而迫使他们尊重而不破坏他人的安全和自由。而法律也仅仅是针对这些人。“对于心地纯正、奉公守法的人来说,无疑不存在任何可能的立法形式之下的法律,因为他本来就不会做法律禁止的事情,甚至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他也不会去做。”[24]
  学者或者其他阶层的人都是公民,服从于国家立法是每个公民自然而然的义务。然而仅仅服从国家立法还不够,对学者来说,他还要服从他的阶层与职业的强制性法律,在这种规定内尽自己的义务。
  (2)在外在立法未能规定之处,学者必须自己立法,并督促自己实施法律
  费希特认为,学者要追求理念的纯粹性,而神圣理念在每个时代都是以新的形式和面貌出现,并且要求世界按照他的要求去塑造自己。学者要探求理念的纯粹性就要能够理解世界对于理念的各种新关系,提高自己对理念的敏感性。可能世界没有能力表达这个理念的纯粹性,甚至“力图把这个理念降低为它的平凡见识”[25]。那么学者必须首先自己感到这种理念,并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要求自己按照理念的要求塑造自己,然后再将这种感受传播给其他人,从而实现理念对世界的塑造。这实际上就是探求真理,并力求将这个真理告知大众。
  在学者为自己立法时,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学者是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忍受痛苦来维护真理,捍卫神圣理念,因为这个神圣理念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学者如何能够选择这样的苦差事?那是因为他拥有善良的意志,善良的意志要求他这样做而且只能这样做。为了坚守理念,他需要依靠自己的坚强与不可动摇的善良意志抵挡住别人的误解、嘲讽和蔑视,克服诱惑。他的善良意志会不停地在问:“有什么东西比对神圣事物的极度尊重,比对一切卑劣东西的蔑视和否弃更高贵呢”?[26]费希特因此指出,学者要从事他独特的工作,需要有深刻的道德感,要有严于律己的态度和羞耻感。
  “显然,只有立法让他自己对应有的、正当的和适用的东西做出评判,让他自己监督自己。”[27]为自己立法,能够有效地禁止自己有任何亵渎神圣理念的言行,因为法律会让人有敬畏心,会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而守法。对于为自己立法的人,他是高尚的、有教养的,是无需外在的法律约束的,因为他在内心里有着神圣的理念,外现为强烈的道德观念和高度的自尊心。
  
  四、结语
  王长乐先生在《让大学更像大学》这本书中,表达了对日益商业化和政治化的大学精神的焦虑。正如王先生所说,在一部分大学中,学术功能伦理的偏位已经让人触目惊心。我们的大学越来越少一些冷静,而我们的学者也在产业化的大学中难以获得安宁和追求科学的精神与身体自由,这难道也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吗?[28]
  人们为了实现他们的自由,组成了社会和大学。社会赋予大学一定的自由和特权,是为了让大学可以静心地准备为社会各阶层所需要的知识与人才。在费希特那里,大学固然不是“自我支持的机构”[29],但它们及其学者们也不应因为急功近利而丧失了对严肃学问的追求。不过,如果我们认为,“当大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和教育实体,完全按照自己的本质向性和活动逻辑进行活动的时候,大学中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们所传授、创造的文化和科学,是完全以国家、民族、社会的整体及长期利益为自己的目标服务的”[30],那么这就过分理想化了。费希特提醒我们,大学是不能脱离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甚至是控制的。他为学术自由内外立法便是告诉我们,建立弹性的学术自由约束机制,以规避对学术自由的滥用行为(包括教育腐败、“学霸”等),是有意义的,只有如此方能有“长远之利益”。
  
  参考文献:
  [1]丁学良﹒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3][4][5][6][7][8][9][10][11][13][15]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2]费希特﹒论学术自由惟一可能受到的侵害[A]﹒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大学的影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4][17][19][20][21][22][24][25][26][27]梁志学﹒费希特著作选集[M](第四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6][23]费希特﹒柏林高等教育机构建校计划演绎[A]﹒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大学的影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8]张斌贤﹒大学:自治、自由与控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8]王长乐﹒让大学更像大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29][美]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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