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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纠纷中,要着重审查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出现了法定或约定解聘条件。同时,要引导各方当事人理性与规范交接,做好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及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针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或拒绝移交相关资料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先予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