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证了对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对象应是其原有价值,即开发它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矿)租和第一形态级差地(矿)租;也就是净现值。大部分应以资源税的形式收归国有;小部分可由矿产勘查、开发者分享。矿业权流转的价格应该由勘查、开发投资及其资金平均利润,中少量、合理的上述超额利润构成。现行矿业税旨收标准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