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是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首要问题,认为,培育法人化集体经济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主体,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困难的地方,培育企业法人作为入市代理主体,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能力,有助于理清农民、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权利逻辑关系,以减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主体不明导致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