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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光伏行业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从污染庇护所假说分析的视角,本文试图通过环境规制对光伏行业的影响来探索我国光伏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以此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光伏产业;多晶硅污染;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2
一、引言
污染庇护所假说认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自由贸易的结果将导致高污染产业不断地从发达国家迁移到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一般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因而这些国家通常会实施相对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执行较高的环境管制标准,这显而易见将会提高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的企业生产成本。因此,环境标准较低国家的企业相较于环境规制高的发达国家企业能够获得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毋庸置疑,发达国家的“肮脏产业”就会选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现污染产业国际化转移,其结果便是环境规制较低的国家成为较高国家的污染庇护所。
光伏产业在我国能够迅速发展正是由于新世纪以来光伏产业在国际范围类的产业转移,从而使得一部分的光伏产业链的生产重心由我国的光伏企业所占据。光伏产业转移中最突出的产业链就是多晶硅的生产加工部分。其原因在于多晶硅生产中所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无法符合发达国家较为严苛的环境规制。因此,多晶硅生产中有很大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了我国。
在我国光伏产业和国际光伏贸易迅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的严重环境问题正是由于我国强度较低的环境规制所引发的。这些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光伏产业转移使得我国成为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污染庇护所。而为了能够采取更好的环境规制措施来解决光伏产业污染问题需要对我国的光伏行业和环境规制的现状有所了解。
二、光伏产业发展现状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研发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最早应用在航空航天领域。上世纪90年代,德国和日本开始批量生产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用于民用住宅领域。本世纪初,全球光伏产业才真正开始高速发展,技术进步推动着产业发展,产业发展带动着贸易增长,贸易增长又助推着技术进步,光伏产业的国际贸易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发展起来。
仅在2008年我国光伏产业的年销售收入就接近惊人的60亿美元,几乎全部的光伏产品都出口到西班牙、德、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光伏产业链的基础阶段中的多晶硅生产、电池、组件在我国发展迅猛,使得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光伏产品生产国之一。虽然此后由于国际市场多晶硅价格的剧烈波动和主要光伏产品进口国的制裁措施使得我国的光伏产业遇到一些挫折,但是在政策的刺激下我国的光伏产业依旧发展迅速。
光伏产业中对环境影响最主要的就是硅原料尤其是多晶硅的生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光伏企业均采用改良西门子工艺对多晶硅进行提纯和生产,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四氯化硅这种污染物。四氯化硅容易在受热或水分解热的情况下放出有毒的腐蚀性气体,其属于高毒性危险物,如果在对多晶硅生产和提纯的过环节中没有做好尾气回收工作则极有可能引起有毒气体外泄。而由于提纯副产物回收成本价高、回收技术尚未掌握,多数国内且并未设置相关回收器材,因此现阶段对于四氯化硅污染的控制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安全隐患。
除了多晶硅的生产和提纯环节存在环境污染外,光伏产业链的其他部分也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在光伏产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废水、废物等污染问题。如在多晶硅生产过程中,工业硅转化为硅粉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若处置不得当,粉尘便会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影响;多晶硅生产所排除的废水,可能包括氯化氢、氢氧化钠、氟化氢、硝酸等化合物以及生产过程中倾倒废水中的固体悬浮物等等;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硅、酸不溶物、水不溶物、重金属等,此类废物会造成大量土地失去使用价值。
赵秋月、周学双(2010)认为多晶硅因发展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原因,而对环境产生巨大破坏;曹韩(2012)以云南省为例,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探讨硅产业的发展模式,以及认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性是硅产业污染问题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吴海贤、王鹏(2010)从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两个角度,分析它们在多晶硅产业污染问题治理上是失效,不过他们并未分析具体的失效原因;王秀凤、马娟(2012)基于对各地实体企业的调查,发现多晶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有四氯化硅、氯气、氯化氢、各类硅渣等等。
三、环境规制现状
目前,国际上的主流环境规制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和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两类。“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定来强制企业遵守并对违反情况进行处罚。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环境收费(税收)、许可证制度和押金制度。环境收费(税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国家为了规划某类产业发展,而制定相关准入标准。押金制度:对潜在的污染性的产品在销售时增加一定的额外费用,如果通过回收这些产品或把他们的残留物送到指定的收集系统以此来避免污染,那么就把押金退还给购买者。
目前,我国政府在多晶硅生产方面的环境规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工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污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中的许可证制度也在2010年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2月31号制定《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通过此类制度可以控制多晶硅企业的个数、生产规模、环境保护、能耗等等方面。
四、光伏生产中的环境规制缺失
由于现阶段的环境规制还不够完善使得无法可依、监管措施不力、執法不严等情况使得多晶硅生产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环境规制工具的缺失,使得不少企业随意倾倒四氯化硅。国际市场上光伏贸易的迅猛发展导致的对多晶硅产量的巨大需求以及我国政府采取的光伏产业政策促使我国企业大力生产多晶硅。但是在产量大力提升的同时却没能实现四氯化硅的环保型排放。此外,对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而言,尽管我国环境规制中相关标准种类繁多,但多数标准较为模糊,且不具备地区差异性,这为监督顺利执行增加难度;特别对于多晶硅产业而言,不少标准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擦边球”行为经常发生。
其次,我国的监督工具较为单一,主要部门为环保部门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单靠行政部门监督多晶硅企业行为,往往会出现一类“严紧宽松”困境,即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时,企业会严格受环境规制约束;行政部门弱化监督力度时,企业便会规避环境规制约束。同时由于光伏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于地方财政具有巨大贡献使得地方政府重视多晶硅行业所带来的经济增长,而忽略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对光伏企业有一种偏向性的政策势必会增加环境规制工具发挥其应有效力的难度。
五、结论
我国的现阶段的环境规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应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中加强对多晶硅生产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四氯化硅而言,需制定具体细致的约束标准;国家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四氯化硅性质及反应物性质,对违规排放地污染物浓度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梯度的处罚标准。其次,对于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而言,应逐步实现向费改税方向发展;运用押金制度,可以促使多晶硅产品的再回收,如晶硅电池、晶体管等产品的再回收。最为重要的是引入多元化监督管理机制,公众参与监督,能够极大程度上改善这一局面。公众参与监督成本较低,且源于公众自身利益着想,往往能够较准确的反馈多晶硅企业的排污行为。单一依靠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多晶硅企业的排污情况,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而且还容易出现“寻租”现象从而削弱政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赵秋月,周学双,李冰,等.多晶硅产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对策建议[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6):101-103.
[2]曹韩.基于循环经济的硅产业发展模式研究[J].大理学院学报:综合版,2012,11(7):25-30.
[3]吴海贤,王鹏,吴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环境治理的困境与突破——以多晶硅为例[J].现代经济探讨,2010(3):75-78.
[4]闫维东,王秀凤,马娟.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污染物排放调查[J].甘肃科技,2012,28(13).
作者简介:万远程(1991–),女,安徽省合肥市人,工作单位:云南大學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光伏产业;多晶硅污染;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2
一、引言
污染庇护所假说认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自由贸易的结果将导致高污染产业不断地从发达国家迁移到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一般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因而这些国家通常会实施相对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执行较高的环境管制标准,这显而易见将会提高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的企业生产成本。因此,环境标准较低国家的企业相较于环境规制高的发达国家企业能够获得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毋庸置疑,发达国家的“肮脏产业”就会选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现污染产业国际化转移,其结果便是环境规制较低的国家成为较高国家的污染庇护所。
光伏产业在我国能够迅速发展正是由于新世纪以来光伏产业在国际范围类的产业转移,从而使得一部分的光伏产业链的生产重心由我国的光伏企业所占据。光伏产业转移中最突出的产业链就是多晶硅的生产加工部分。其原因在于多晶硅生产中所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无法符合发达国家较为严苛的环境规制。因此,多晶硅生产中有很大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了我国。
在我国光伏产业和国际光伏贸易迅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的严重环境问题正是由于我国强度较低的环境规制所引发的。这些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光伏产业转移使得我国成为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污染庇护所。而为了能够采取更好的环境规制措施来解决光伏产业污染问题需要对我国的光伏行业和环境规制的现状有所了解。
二、光伏产业发展现状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研发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最早应用在航空航天领域。上世纪90年代,德国和日本开始批量生产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用于民用住宅领域。本世纪初,全球光伏产业才真正开始高速发展,技术进步推动着产业发展,产业发展带动着贸易增长,贸易增长又助推着技术进步,光伏产业的国际贸易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发展起来。
仅在2008年我国光伏产业的年销售收入就接近惊人的60亿美元,几乎全部的光伏产品都出口到西班牙、德、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光伏产业链的基础阶段中的多晶硅生产、电池、组件在我国发展迅猛,使得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光伏产品生产国之一。虽然此后由于国际市场多晶硅价格的剧烈波动和主要光伏产品进口国的制裁措施使得我国的光伏产业遇到一些挫折,但是在政策的刺激下我国的光伏产业依旧发展迅速。
光伏产业中对环境影响最主要的就是硅原料尤其是多晶硅的生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光伏企业均采用改良西门子工艺对多晶硅进行提纯和生产,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四氯化硅这种污染物。四氯化硅容易在受热或水分解热的情况下放出有毒的腐蚀性气体,其属于高毒性危险物,如果在对多晶硅生产和提纯的过环节中没有做好尾气回收工作则极有可能引起有毒气体外泄。而由于提纯副产物回收成本价高、回收技术尚未掌握,多数国内且并未设置相关回收器材,因此现阶段对于四氯化硅污染的控制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安全隐患。
除了多晶硅的生产和提纯环节存在环境污染外,光伏产业链的其他部分也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在光伏产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废水、废物等污染问题。如在多晶硅生产过程中,工业硅转化为硅粉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若处置不得当,粉尘便会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影响;多晶硅生产所排除的废水,可能包括氯化氢、氢氧化钠、氟化氢、硝酸等化合物以及生产过程中倾倒废水中的固体悬浮物等等;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硅、酸不溶物、水不溶物、重金属等,此类废物会造成大量土地失去使用价值。
赵秋月、周学双(2010)认为多晶硅因发展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原因,而对环境产生巨大破坏;曹韩(2012)以云南省为例,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探讨硅产业的发展模式,以及认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性是硅产业污染问题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吴海贤、王鹏(2010)从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两个角度,分析它们在多晶硅产业污染问题治理上是失效,不过他们并未分析具体的失效原因;王秀凤、马娟(2012)基于对各地实体企业的调查,发现多晶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有四氯化硅、氯气、氯化氢、各类硅渣等等。
三、环境规制现状
目前,国际上的主流环境规制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和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两类。“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定来强制企业遵守并对违反情况进行处罚。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环境收费(税收)、许可证制度和押金制度。环境收费(税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国家为了规划某类产业发展,而制定相关准入标准。押金制度:对潜在的污染性的产品在销售时增加一定的额外费用,如果通过回收这些产品或把他们的残留物送到指定的收集系统以此来避免污染,那么就把押金退还给购买者。
目前,我国政府在多晶硅生产方面的环境规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工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污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中的许可证制度也在2010年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2月31号制定《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通过此类制度可以控制多晶硅企业的个数、生产规模、环境保护、能耗等等方面。
四、光伏生产中的环境规制缺失
由于现阶段的环境规制还不够完善使得无法可依、监管措施不力、執法不严等情况使得多晶硅生产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环境规制工具的缺失,使得不少企业随意倾倒四氯化硅。国际市场上光伏贸易的迅猛发展导致的对多晶硅产量的巨大需求以及我国政府采取的光伏产业政策促使我国企业大力生产多晶硅。但是在产量大力提升的同时却没能实现四氯化硅的环保型排放。此外,对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而言,尽管我国环境规制中相关标准种类繁多,但多数标准较为模糊,且不具备地区差异性,这为监督顺利执行增加难度;特别对于多晶硅产业而言,不少标准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擦边球”行为经常发生。
其次,我国的监督工具较为单一,主要部门为环保部门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单靠行政部门监督多晶硅企业行为,往往会出现一类“严紧宽松”困境,即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时,企业会严格受环境规制约束;行政部门弱化监督力度时,企业便会规避环境规制约束。同时由于光伏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于地方财政具有巨大贡献使得地方政府重视多晶硅行业所带来的经济增长,而忽略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对光伏企业有一种偏向性的政策势必会增加环境规制工具发挥其应有效力的难度。
五、结论
我国的现阶段的环境规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应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中加强对多晶硅生产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四氯化硅而言,需制定具体细致的约束标准;国家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四氯化硅性质及反应物性质,对违规排放地污染物浓度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梯度的处罚标准。其次,对于市场化型环境规制工具而言,应逐步实现向费改税方向发展;运用押金制度,可以促使多晶硅产品的再回收,如晶硅电池、晶体管等产品的再回收。最为重要的是引入多元化监督管理机制,公众参与监督,能够极大程度上改善这一局面。公众参与监督成本较低,且源于公众自身利益着想,往往能够较准确的反馈多晶硅企业的排污行为。单一依靠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多晶硅企业的排污情况,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而且还容易出现“寻租”现象从而削弱政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赵秋月,周学双,李冰,等.多晶硅产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对策建议[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6):101-103.
[2]曹韩.基于循环经济的硅产业发展模式研究[J].大理学院学报:综合版,2012,11(7):25-30.
[3]吴海贤,王鹏,吴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环境治理的困境与突破——以多晶硅为例[J].现代经济探讨,2010(3):75-78.
[4]闫维东,王秀凤,马娟.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污染物排放调查[J].甘肃科技,2012,28(13).
作者简介:万远程(1991–),女,安徽省合肥市人,工作单位:云南大學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