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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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环境知情权是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更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客观要求和基础环节。本文主要阐述了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关键词】 环境知情权 意义 秩序
  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寻直接严重地影响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了很多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现象。这些环境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都造成了很大影响。而在现阶段以来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了此类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人们渴望改变这种现状,而环境知情权的确立则在其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损害
  每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都将造成大面积人畜伤亡,农作物受到污染的严重后果。在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利被法律确认之前,人们并不清楚自己周边的环境情况,更不知道当身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后将如何采取应对的措施。公众对其工作和居住地周边环境信息的了解可以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他们周边存在的环境威胁。这样一方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生命财产权利,主张污染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对自己周边环境信息的了解也可以使其更好地采取应对措施[1]。
  二、控制政府及环境行政机关权力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2]。权力具有可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主义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我膨胀,不可遏制。环境知情权的确立,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包括对相关企业排污状况的公开以及各企业排污将可能对周围环境或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还有政府及环境行政机关给造成环境污染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等,使政府及相关环境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充分公开暴露于社会各界及各专门监督机构的审视之下。通过对其的审视监督使政府及相关环境行政部门的环境行政行为能更好地行使,有效防止权力腐败的产生,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提升政府部门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由于环境问题有着地域广跨度大,专业要求较高的特殊性,政府部门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了解到其管辖范围内各地区的具体环境问题[3]。环境知情权的确认可以更有效地使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而且在政府的环境行政过程中,应加强相关部门与公众和环境专业机构人员的沟通、参与及协商。而且公众的参与也必须建立在全面准确地知悉、了解与环境决策有关信息的基础之上,因为只有准确地知悉与环境决策有关的信息才能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参与到环境决策之中。所以说环境知情权是实现公众参与与环境行政决策,保证决策科学性的一个基础。
  四、提高环境行政效率
  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潜伏性、人身危害性等特点,这决定了环境危害的难以预测性。如果仅凭借政府的力量进行控制,无疑会大大降低环境行政的效率。因此,公众参与是环境行政的必要环节。环境资源是公众共同拥有的,享有一个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因而保护环境、对污染进行监督和干预,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义务。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进行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提高环境行政效率的必要条件。确立环境知情权首先能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热情与积极性。公众参与能大幅降低国家环境 管理成本、提高环境管理效率,这对环境管理队伍整体实力较弱且又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知情权的确立和充分行使也使环境损害预防成本、司法救济成本大大 地降低,实现自然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4]。
  五、环境知情权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的环境资源已不堪重负,环境过度污染导致我国提前进入环保事故高发期,环境问题已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严峻挑战。发生环保事故而不及时地公布环境信息、澄清是非,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秩序的混乱。确立环境知情权能有效地促进公众了解周围的环境,了解事实的真相,消除公众的猜疑,化解公众与政府、公众与环境污染者间的矛盾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环境知情权不但能促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之外 ,还能促进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常常违规排放、超标排放,日积月累的污染、排放大大超出了環境的自净能力,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日趋紧张。如果确立环境知情权,公众就能知道自己周围环境的状态,在周围环境状态对自己不利或环境有恶化趋向时,公众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督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从而延缓环 境继续恶化,阻止人与自然矛盾的升级,维护人与自然的良好秩序,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由此可见,环境知情权能使整个社会建立在良好的环境之上并处于安全的心理状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规律的相适应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环境知情权具有秩序价值[5]。
  在我国现阶段环境知情权已得到法律认同,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相信环境知情权也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而能够得到更好地完善与发展,为人类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朱玉,张旭东.川东北井喷事故八问中石油:为何剥夺公众知情权[J].瞭望东方,2004.1:35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95:154
  [3] 叶俊荣.大量环境立法:我国环境立法的模式难题及因应方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5~87
  [4] 张盼.论环境知情权[J].经济师,2007.6:82
  [5] 潘书宏.略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确认[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9:83
  [6] 朱谦.环境知情权研究[A].2005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武汉大学环境研究所,2005.11:57
  作者简介:杨蜜蜜,女,河南省西华县,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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