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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崇志美当然知道“伏季休渔是国策,不能随便变通”,但考虑到局里给中队和他个人下达的罚款任务还没有完成,他最终同意了“让这些船先把罚款交了,然后再出海作业”
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东临黄海,海港条件优越,渔业资源丰富,当地群众大部分以捕鱼为业,是国家级中心渔港所在地。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减少,海产品价格攀升,越来越多的外地船老大纷纷组织捕捞船队到黄沙港海区作业。
然而,当地一些渔民发现,即便在国家法定的休渔期,还是会有船老大找上门来雇用他们出海捕捞。随着袁永红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隐藏在非法捕捞背后的受贿、滥用职权职务犯罪窝案开始浮出水面……
伏季休渔期的秘密出海
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射阳县检察院就接到群众举报,称渔政执法人员受贿渎职,在伏季休渔期放纵渔船下海捕鱼。举报信虽然语焉不详,但有无渔民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作业却不难查证。
侦查人员随即赴黄沙港镇开始秘密初查。经走访了解,当地老百姓似乎没有把伏季休渔看成是太大的事。一个当地渔民告诉侦查人员,“每年夏天都有船出海,大部分是外地船,船上设备都很先进”,而且,当地有不少渔民都曾在伏季休渔期被船老大雇用,参加过出海捕捞作业。这样的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个渔民的证实。
初查的情况印证了举报信的内容,伏季休渔期确实存在渔船出海捕捞的情况!
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海洋渔业局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这段时间为伏季休渔期,其间应当做到“人上岸、船进港、网进库”,也就是说,在伏季休渔期是绝对禁止下海捕捞作业的。在这样的严格规定下,还有渔船出海捕捞作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渎职犯罪的重大嫌疑。
2011年4月,射阳县检察院反渎部门正式以事立案。
为尽快查明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决定先从渔民开始查起。在伏季休渔期下海作业的,基本都涉嫌非法捕捞海产品罪。这样做的优点是容易打开突破口,缺点是渔民来自全国各地,行踪不定,取证工作量较大。
很快,一个叫胡继财的连云港渔民被检察机关锁定。胡继财交代,他在2009年伏季休渔期间来射阳捕鱼,并交了10万元“资源保护费”给射阳渔政的“崇队长”,从中牵线搭桥的是黄沙港的“袁大头”。
为了完成罚款任务
“袁大头”本名叫袁永红,在黄沙港当地绝对是个人物。
袁永红虽不是船老大,做的却是船的生意。渔船转户、买卖捕捞许可证、帮助“船老大”缴纳“资源保护费”等等,只要有钱可赚,袁永红来者不拒。
几个月的休渔期对这些求财心切的船老大而言,意味着几个月没有收入,而且还要支付工人工资、渔船维护、设备保养等费用。他们找到“袁大头”,请他帮忙“想想办法”。
“袁大头”的办法很简单,也很有效。
袁永红找到射阳县渔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崇志美,提出“让这些船先把罚款交了,然后再出海作业”。崇志美就是渔民口中的“崇队长”,作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他当然知道,“伏季休渔是国策,不能随便变通”,但考虑到局里给中队和他个人下达的罚款任务还没有完成,他犹豫了。思前想后,崇志美最终同意了袁永红的提议。“既处罚了捕鱼船,又能完成罚款任务”,虽然对政策作了变通,但崇志美觉得这样做“利大于弊”。
为遮人耳目,这样的罚款被命名为“资源保护费”。只不过,他们收取了“资源保护费”后,非但没有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反而进行了更加肆无忌惮的破坏性捕捞。
据粗略统计,自2009年6月至案发,先后有90多条船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作业,这些船缴纳的“资源保护费”将近100万元。对于这些交过“资源保护费”的捕捞船,虽然在海上捕捞作业时仍会碰到渔政船登船检查,但谁都知道,“类似的检查就是做做样子”。
精明的船老大们知道,他们交的“资源保护费”是“给公家的”,对于负有查禁非法捕捞的渔政执法人员也要“意思意思”。几年来,崇志美先后收受万大海、王小勇、罗大军等船老大所送贿赂,总共12万余元。
认定“滥用职权”的难题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搜查时,侦查人员在崇志美家中的鞋盒子里找到40多万元现金。崇志美交代是其收取的“资源保护费”,尚未来得及上交大队。至此,崇志美收取“资源保护费”放任渔船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鱼的事实得到证实,办案人员基本认定其涉嫌滥用职权罪。
但是,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中,查证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到该案,非法捕捞的金额有多少?这个金额得不到证实的话,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难以认定,认定崇志美构成滥用职权罪就难上加难了。
可不可以从渔民那里了解每艘船非法捕捞的金额?应该说这是最直接的思路,但取证的面太广、量太大,而且客观性不强。侦查人员没有选择这个方案。
捕捞船和船老大肯定要结账,结账肯定有凭据。说不定这样的凭据就可以证实非法捕捞的金额。
在与渔民、船老大谈话时,侦查人员刻意地问他们是如何进行结账的。“凭码单结算!”捕捞船靠岸后将捕捞上来的海产品交给船老大,船老大将各种海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分门别类地记录在登记本上,一式两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这种登记本被称为“码单”。
很快,侦查人员将能收集到的“码单”全部调取了过来。
“码单”显示,短短两三年时间,这些船老大在伏季休渔期就捕捞了价值近400万元的海产品。为了追求数量,捕捞船采用的都是网眼更小更密的多层刺网,所以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未到上市时候,还是未成熟的海产品。可以说,这样的非法捕捞对沿海生态环境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害,直接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匮乏,长此以往必将酿成无鱼可捕的严重后果。
至此,崇志美滥用行政执法权,放任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出海捕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全部得到证实。 截至2012年6月,法院以受贿、挪用公款罪对6人分别判处一年到六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行贿罪判处李以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7人全部认罪,无一上诉。
而袁永红涉嫌行贿犯罪案侦查终结后,其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截至发稿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办案札记:查处渔政腐败带来的三个困惑
对于一个基层检察院而言,查办这起窝案可谓耗时费力,困难重重。现在回顾整个办案历程,所有的困难都已成为过去,倒是有三个问题常常引起我思考。
知与行,为什么不能合一?从渔民到渔政执法人员,都知道“伏季休渔期”制度,但是他们对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习以为常。直接后果是,鱼越来越小,也越来越少,渔民们不得不花更大的代价、冒更大的风险到远海去生产作业。其实,制度(包括法律在内)的有效性首先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其次才是政府的强制维护。这种“群体性违法”事件仍不绝于耳,原因在哪里?除了追逐经济利益外,盲从、随众的思维模式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说到底,规则意识仍没有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得到普遍、有效的确立。
公与私,为什么区分不清?渔政大队一中队崇志美将收到的40多万元“资源保护费”就放在自家的鞋盒子里。这些单位都有着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根本没有严格执行,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而已。对一部分单位或部门“一把手”而言,单位的公款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至于账目,总是有办法来完善。这种公私不分的财务管理制度最终也把他们送进了监狱。我总在想,完善的制度、严格的监督在限制权力行使的同时,也保护了权力的行使者。为什么有的人总是认识不到这一点呢?
他与他,为什么如此亲密?长期的办案实践让我认识到,被管理者往往挖空心思地要与执法者搞好关系,而行政执法者一面享受着被管理者给予的恩惠,一面耀武扬威地挥舞着执法大棒。这就是目前的“行政执法的生态图”,是一种隐藏更深、危害更大的“隐性腐败”。本案中,我们调查走访了相当数量的渔民,没有向执法人员“表示感谢”的少之又少。“表示感谢”的方式很多,有新鲜的海产品、购物卡,还有直接送现金的。更为可怕的是,一些行政执法者将这些看成是天经地义的,美其名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学者将此归咎于行政裁量权过大,而我则认为,“隐性腐败”的广泛存在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有渔民问我,“你以为抓了几个人,就能杜绝休渔期下海捕捞吗?”说实话,我不知道。但只要还有人胆敢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我们都会追查下去。职责所在,不能怠慢。
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东临黄海,海港条件优越,渔业资源丰富,当地群众大部分以捕鱼为业,是国家级中心渔港所在地。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减少,海产品价格攀升,越来越多的外地船老大纷纷组织捕捞船队到黄沙港海区作业。
然而,当地一些渔民发现,即便在国家法定的休渔期,还是会有船老大找上门来雇用他们出海捕捞。随着袁永红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隐藏在非法捕捞背后的受贿、滥用职权职务犯罪窝案开始浮出水面……
伏季休渔期的秘密出海
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射阳县检察院就接到群众举报,称渔政执法人员受贿渎职,在伏季休渔期放纵渔船下海捕鱼。举报信虽然语焉不详,但有无渔民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作业却不难查证。
侦查人员随即赴黄沙港镇开始秘密初查。经走访了解,当地老百姓似乎没有把伏季休渔看成是太大的事。一个当地渔民告诉侦查人员,“每年夏天都有船出海,大部分是外地船,船上设备都很先进”,而且,当地有不少渔民都曾在伏季休渔期被船老大雇用,参加过出海捕捞作业。这样的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个渔民的证实。
初查的情况印证了举报信的内容,伏季休渔期确实存在渔船出海捕捞的情况!
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海洋渔业局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这段时间为伏季休渔期,其间应当做到“人上岸、船进港、网进库”,也就是说,在伏季休渔期是绝对禁止下海捕捞作业的。在这样的严格规定下,还有渔船出海捕捞作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渎职犯罪的重大嫌疑。
2011年4月,射阳县检察院反渎部门正式以事立案。
为尽快查明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决定先从渔民开始查起。在伏季休渔期下海作业的,基本都涉嫌非法捕捞海产品罪。这样做的优点是容易打开突破口,缺点是渔民来自全国各地,行踪不定,取证工作量较大。
很快,一个叫胡继财的连云港渔民被检察机关锁定。胡继财交代,他在2009年伏季休渔期间来射阳捕鱼,并交了10万元“资源保护费”给射阳渔政的“崇队长”,从中牵线搭桥的是黄沙港的“袁大头”。
为了完成罚款任务
“袁大头”本名叫袁永红,在黄沙港当地绝对是个人物。
袁永红虽不是船老大,做的却是船的生意。渔船转户、买卖捕捞许可证、帮助“船老大”缴纳“资源保护费”等等,只要有钱可赚,袁永红来者不拒。
几个月的休渔期对这些求财心切的船老大而言,意味着几个月没有收入,而且还要支付工人工资、渔船维护、设备保养等费用。他们找到“袁大头”,请他帮忙“想想办法”。
“袁大头”的办法很简单,也很有效。
袁永红找到射阳县渔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崇志美,提出“让这些船先把罚款交了,然后再出海作业”。崇志美就是渔民口中的“崇队长”,作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他当然知道,“伏季休渔是国策,不能随便变通”,但考虑到局里给中队和他个人下达的罚款任务还没有完成,他犹豫了。思前想后,崇志美最终同意了袁永红的提议。“既处罚了捕鱼船,又能完成罚款任务”,虽然对政策作了变通,但崇志美觉得这样做“利大于弊”。
为遮人耳目,这样的罚款被命名为“资源保护费”。只不过,他们收取了“资源保护费”后,非但没有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反而进行了更加肆无忌惮的破坏性捕捞。
据粗略统计,自2009年6月至案发,先后有90多条船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作业,这些船缴纳的“资源保护费”将近100万元。对于这些交过“资源保护费”的捕捞船,虽然在海上捕捞作业时仍会碰到渔政船登船检查,但谁都知道,“类似的检查就是做做样子”。
精明的船老大们知道,他们交的“资源保护费”是“给公家的”,对于负有查禁非法捕捞的渔政执法人员也要“意思意思”。几年来,崇志美先后收受万大海、王小勇、罗大军等船老大所送贿赂,总共12万余元。
认定“滥用职权”的难题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搜查时,侦查人员在崇志美家中的鞋盒子里找到40多万元现金。崇志美交代是其收取的“资源保护费”,尚未来得及上交大队。至此,崇志美收取“资源保护费”放任渔船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鱼的事实得到证实,办案人员基本认定其涉嫌滥用职权罪。
但是,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中,查证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到该案,非法捕捞的金额有多少?这个金额得不到证实的话,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难以认定,认定崇志美构成滥用职权罪就难上加难了。
可不可以从渔民那里了解每艘船非法捕捞的金额?应该说这是最直接的思路,但取证的面太广、量太大,而且客观性不强。侦查人员没有选择这个方案。
捕捞船和船老大肯定要结账,结账肯定有凭据。说不定这样的凭据就可以证实非法捕捞的金额。
在与渔民、船老大谈话时,侦查人员刻意地问他们是如何进行结账的。“凭码单结算!”捕捞船靠岸后将捕捞上来的海产品交给船老大,船老大将各种海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分门别类地记录在登记本上,一式两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这种登记本被称为“码单”。
很快,侦查人员将能收集到的“码单”全部调取了过来。
“码单”显示,短短两三年时间,这些船老大在伏季休渔期就捕捞了价值近400万元的海产品。为了追求数量,捕捞船采用的都是网眼更小更密的多层刺网,所以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未到上市时候,还是未成熟的海产品。可以说,这样的非法捕捞对沿海生态环境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害,直接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匮乏,长此以往必将酿成无鱼可捕的严重后果。
至此,崇志美滥用行政执法权,放任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出海捕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全部得到证实。 截至2012年6月,法院以受贿、挪用公款罪对6人分别判处一年到六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行贿罪判处李以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7人全部认罪,无一上诉。
而袁永红涉嫌行贿犯罪案侦查终结后,其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截至发稿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办案札记:查处渔政腐败带来的三个困惑
对于一个基层检察院而言,查办这起窝案可谓耗时费力,困难重重。现在回顾整个办案历程,所有的困难都已成为过去,倒是有三个问题常常引起我思考。
知与行,为什么不能合一?从渔民到渔政执法人员,都知道“伏季休渔期”制度,但是他们对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习以为常。直接后果是,鱼越来越小,也越来越少,渔民们不得不花更大的代价、冒更大的风险到远海去生产作业。其实,制度(包括法律在内)的有效性首先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其次才是政府的强制维护。这种“群体性违法”事件仍不绝于耳,原因在哪里?除了追逐经济利益外,盲从、随众的思维模式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说到底,规则意识仍没有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得到普遍、有效的确立。
公与私,为什么区分不清?渔政大队一中队崇志美将收到的40多万元“资源保护费”就放在自家的鞋盒子里。这些单位都有着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根本没有严格执行,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而已。对一部分单位或部门“一把手”而言,单位的公款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至于账目,总是有办法来完善。这种公私不分的财务管理制度最终也把他们送进了监狱。我总在想,完善的制度、严格的监督在限制权力行使的同时,也保护了权力的行使者。为什么有的人总是认识不到这一点呢?
他与他,为什么如此亲密?长期的办案实践让我认识到,被管理者往往挖空心思地要与执法者搞好关系,而行政执法者一面享受着被管理者给予的恩惠,一面耀武扬威地挥舞着执法大棒。这就是目前的“行政执法的生态图”,是一种隐藏更深、危害更大的“隐性腐败”。本案中,我们调查走访了相当数量的渔民,没有向执法人员“表示感谢”的少之又少。“表示感谢”的方式很多,有新鲜的海产品、购物卡,还有直接送现金的。更为可怕的是,一些行政执法者将这些看成是天经地义的,美其名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学者将此归咎于行政裁量权过大,而我则认为,“隐性腐败”的广泛存在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有渔民问我,“你以为抓了几个人,就能杜绝休渔期下海捕捞吗?”说实话,我不知道。但只要还有人胆敢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我们都会追查下去。职责所在,不能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