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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