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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大决议能否有效执行,不仅仅是人大工作中的一般小事,而是关系到强化人大地位和作用、完善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对人大决议不能有效执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大决议;原因;对策
依法决定“一府两院”工作及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有效行使自身职权,以及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现象也时有所见,以至于个别地方人大出现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遭遇执行难或不执行的尴尬局面。
一、原因分析
(一)客观上存在难作为。一方面,当前“议行合一”行政体制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在重大问题决定上一般是话语权少,决策权更少。人大即使作出了决议、决定,也普遍认为这是遵照党委意图作出的,在部门的意识中就形成了只对党委负责而不对人大负责的概念,因而对人大决议、决定执行不积极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另一方面,由于对本行政区域内何为重大事项,以及哪些应由人大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认识和界定不清,或者根本没有界定,再加上部分重大事项牵涉面广,行使过程中掣肘较多,因而产生部分人大主动行使决议、决定权的意愿不强,这是造成难作为的主要原因。
(二)主观上存在不作为。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因存在怕主动决定重大事项而被误认为是越权,从而存在重大事项决定权“虚化”和“闲置”、人大有“权”无“力”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定决策程序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往往受束于各种因素,从而造成决议决定质量不高,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这是造成决议、决定不能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人大还存在着怕影响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以及本身对执行难问题缺乏必要的处置手段等,因而在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以及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显得底气不足,畏首畏尾,这也是造成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执行主体认识存有偏差。一方面,由于利益的因素,某些政府部门因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或受到影响,“重利轻责”的意识,从而弱化了执行落实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把人大和执行方作为不同的利益方,产生了监督与执行的权益之争,形成了执行落实的心里障碍。
二、对策思考
(一)依法进行决策,主动履行权力。地方人大应主动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变被动决定为主动决定,努力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中争取话语权,有所担当,有所作为。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同级党委及“一府两院”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执行主体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确保人大决议决定能顺畅通过、有效执行。
(二)把握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一是把好决议决定的选题关。所选议题要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的中心任务合拍,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合拍,与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合拍。二是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都要认真制定好决议决定草案,草案要充分考虑到合法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应事先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专题调研。三是搞好宣传。决议决定作出之后,应以公文形式送达同级“一府两院”执行,并注意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宣传。四是加强检查督促。对决议决定不仅要注重研究制定,更要注重抓好落实和对落实的检查,不能只重制定而轻落实。
(三)完善监考方式,强化监处力度。一是建立责任档案,实行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可将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代表提出的重点议案意见及任务完成期限和考核要求等编印成册下发各执行单位。同时采取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署执行承诺书的办法,把任务和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人,有利于人大进行跟踪监督。二是把握重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对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和整改四个环节。事前要主动了解执行部门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事中要注意跟踪了解执行部门的工作进度和相关方面的情况,协调处理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决议决定的顺利执行;事后要了解把握工作效果和工作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三是健全法定程序,强化监督刚性。重点要强化监督检查的规范性和考核奖惩的严肃性。要完善考评奖惩办法,进一步确立人大考评和处置的职权,建立党委、人大、政府等共同参与考评的考核体制,加大人大考核处置的力度。
(四)激活人大内力,提高履职效力。一要克服能力性障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特点是大机关、小群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只有20名左右,常委会机关干部一般也很少。针对人员少的情况,要注意加强对代表、委员及人大干部的培训,提升代表、委员监督检查的技能和履职能力。同时还可以选拔一批退出领导岗位、热心人大工作、有威望的老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工作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和兼职委员,以解决人大人员不足和专业结构不全的问题,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科学决策和监督能力。二要克服意识性障碍。首先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委员和人大干部的责任意识教育,进一步强化职责和责任意识,树立监督检查的信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在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监督检查上有所担当,主动作为。三要建立好工作机制。一是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决议、决定的有效落实。二是制定好“关于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议案意见的监督办法”。《办法》要明确决议决定办理的程序、时限、相关规定和奖惩要求,增强决议决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的刚性。三是建立《信息工作简报》专递制度。在人大决议决定作出、大项工作启动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辑《信息工作简报》,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决议决定的更好执行。四是改进对人大干部的考核,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作为衡量人大代表、委员和人大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要提高人大干部的政治待遇,加速人大干部的培养、交流和年轻化进程,激发人大工作的活力,提升人大工作的决策力、监督力和影响力。
关键词:人大决议;原因;对策
依法决定“一府两院”工作及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有效行使自身职权,以及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现象也时有所见,以至于个别地方人大出现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遭遇执行难或不执行的尴尬局面。
一、原因分析
(一)客观上存在难作为。一方面,当前“议行合一”行政体制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在重大问题决定上一般是话语权少,决策权更少。人大即使作出了决议、决定,也普遍认为这是遵照党委意图作出的,在部门的意识中就形成了只对党委负责而不对人大负责的概念,因而对人大决议、决定执行不积极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另一方面,由于对本行政区域内何为重大事项,以及哪些应由人大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认识和界定不清,或者根本没有界定,再加上部分重大事项牵涉面广,行使过程中掣肘较多,因而产生部分人大主动行使决议、决定权的意愿不强,这是造成难作为的主要原因。
(二)主观上存在不作为。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因存在怕主动决定重大事项而被误认为是越权,从而存在重大事项决定权“虚化”和“闲置”、人大有“权”无“力”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定决策程序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往往受束于各种因素,从而造成决议决定质量不高,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这是造成决议、决定不能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人大还存在着怕影响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以及本身对执行难问题缺乏必要的处置手段等,因而在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以及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显得底气不足,畏首畏尾,这也是造成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执行主体认识存有偏差。一方面,由于利益的因素,某些政府部门因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或受到影响,“重利轻责”的意识,从而弱化了执行落实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把人大和执行方作为不同的利益方,产生了监督与执行的权益之争,形成了执行落实的心里障碍。
二、对策思考
(一)依法进行决策,主动履行权力。地方人大应主动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变被动决定为主动决定,努力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中争取话语权,有所担当,有所作为。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同级党委及“一府两院”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执行主体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确保人大决议决定能顺畅通过、有效执行。
(二)把握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一是把好决议决定的选题关。所选议题要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的中心任务合拍,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合拍,与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合拍。二是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都要认真制定好决议决定草案,草案要充分考虑到合法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应事先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专题调研。三是搞好宣传。决议决定作出之后,应以公文形式送达同级“一府两院”执行,并注意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宣传。四是加强检查督促。对决议决定不仅要注重研究制定,更要注重抓好落实和对落实的检查,不能只重制定而轻落实。
(三)完善监考方式,强化监处力度。一是建立责任档案,实行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可将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代表提出的重点议案意见及任务完成期限和考核要求等编印成册下发各执行单位。同时采取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署执行承诺书的办法,把任务和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人,有利于人大进行跟踪监督。二是把握重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对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和整改四个环节。事前要主动了解执行部门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事中要注意跟踪了解执行部门的工作进度和相关方面的情况,协调处理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决议决定的顺利执行;事后要了解把握工作效果和工作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三是健全法定程序,强化监督刚性。重点要强化监督检查的规范性和考核奖惩的严肃性。要完善考评奖惩办法,进一步确立人大考评和处置的职权,建立党委、人大、政府等共同参与考评的考核体制,加大人大考核处置的力度。
(四)激活人大内力,提高履职效力。一要克服能力性障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特点是大机关、小群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只有20名左右,常委会机关干部一般也很少。针对人员少的情况,要注意加强对代表、委员及人大干部的培训,提升代表、委员监督检查的技能和履职能力。同时还可以选拔一批退出领导岗位、热心人大工作、有威望的老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工作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和兼职委员,以解决人大人员不足和专业结构不全的问题,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科学决策和监督能力。二要克服意识性障碍。首先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委员和人大干部的责任意识教育,进一步强化职责和责任意识,树立监督检查的信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在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监督检查上有所担当,主动作为。三要建立好工作机制。一是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决议、决定的有效落实。二是制定好“关于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议案意见的监督办法”。《办法》要明确决议决定办理的程序、时限、相关规定和奖惩要求,增强决议决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的刚性。三是建立《信息工作简报》专递制度。在人大决议决定作出、大项工作启动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辑《信息工作简报》,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决议决定的更好执行。四是改进对人大干部的考核,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作为衡量人大代表、委员和人大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要提高人大干部的政治待遇,加速人大干部的培养、交流和年轻化进程,激发人大工作的活力,提升人大工作的决策力、监督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