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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要求,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企业境外投资;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f-1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