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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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结合实例,介绍了施工现场如何营造安全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提出了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应对之道。
  【关键词】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消防 现场
   火灾是人类的天敌。近年来,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时有发生。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所在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电焊工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位于南京军人俱乐部的中环国际广场,2009年4月19日上午发生大火,火势从第9层蔓延至50层,火灾原因是工人电焊引起的,燃烧物主要为空调井壁的保温层,所幸大厦消防设施全部发挥作用,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
   建筑施工施工工期长,高空作业、承包单位多、交叉施工多、用火用电多,所以施工现场火灾容易发生,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施工现场由于深基坑的开挖和建筑材料的堆放影响了消防车道畅通,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阻碍了灭火行动。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高层建筑,楼梯间、电梯井没有安装防火门。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烟囱效应,火势蔓延迅速,扑救困难。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采用彩钢板、木板、毛竹、塑料布等可燃材料,而且临设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多,且电气线路较杂乱,容易引起电气火灾事故。由于建筑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民工流动性较大,给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火灾隐患不易被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是临时施工用水,供水水量、水压等都难以满足消防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可喜的是,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DGJ32/J73-2008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
  1、 设立明显消防警示标识。《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同时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建工地内不设集体宿舍。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固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易燃废品集中站、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工地内,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消防通道高宽有严格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应设置临时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供消防车停留的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扑救作业场地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作业要求。
  4、临时办公房疏散门不少于2个。施工临时建筑的搭建或改建,应按照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进行功能分区设置。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0.9米;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有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米,其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米。
  5、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池。当无市政给水管网而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应靠近消防车道,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其中,冬季临时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配置相应数量的临时水泵接合器。临时水泵结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扑救和操作使用的场地附近。
  三、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快速增强,建筑工程建设标准逐步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节能保温变为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公安部106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日实施的还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和监理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结语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管理层高度重视、安全部门督促检查,更需要项目现场每一位员工增强防火意识,严格操作规程,立足自防自救,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把各项管理制度内化为自觉行动。
  
  参考书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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