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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族刑和容隐在法律条文中存有冲突,犯人的亲属告与不告都会获罪。但在实际的案例当中,一般人会选择不告发亲属,这一方面是受传统孝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告发人从个人利益出发衡量获罪轻重的结果。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族刑和容隐并行可以减少犯罪,因此,为显示权威,统治者选择将其纳入高层次的包容政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