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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顾问:前不久,我们单位口头通知我们,说单位近期不景气,要和我们解除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关系。经过与单位协商,我们便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按法规规定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事后有人告诉我们,说单位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的做法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我们事后要求单位更改决定的做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