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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争”的现代课题不是要解决不义的问题,而是要坚持合法之上的自我约束。
“义利”之辩本来是中国式管理的特色,在AIG(美国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奖金门”事件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义利之争”的美国版。AIG称向员工发巨额奖金符合契约精神,与接受政府援助无关;而奥巴马则指示财长设法阻止,认为事关美国的“基本价值观”。这就给了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使法制相对健全,企业管理者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依然存在着道义约束。
面对“法无禁止”的自由
陷入经营困境的AIG在接受了政府1733亿美元的联邦救助资金之后,宣布向一批集团高管发放1.65亿美元巨额奖金,尽管遭受到了舆论的强烈抨击,还被美国总统痛斥为“鲁莽且贪婪”,但是AIG依然认为基于与员工合约的要求,公司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公司不仅将无法吸引并留住那些最出色的人才,而且还将遭到起诉。其潜台词是,尽管美国政府对华尔街提出了限薪要求,但是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AIG具有这方面的自由。尽管监管部门检查出来的奖金数额比AIG公布的还要多0.83亿元,但是华府官员也坦诚,要向AIG追回这笔钱是很难的。
如果说AIG“奖金门”事件虽“合法”,却因有悖于美国基本价值观而难堪的话,此前在我国的蒙牛OMP事件中,蒙牛的管理层则更觉冤,因为他们在牛奶中添加的OMP是经专家认定不会影响健康的,却被卫生部定性为非法添加。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而遭到“封杀”,无疑给蒙牛造成巨大损失。AIG与OMP最终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就告诉我们,在“法无禁止”的自由面前,管理者必须“见利思义”,自我约束,这是一个跨越国界的现代课题。
很明显,“义利之争”现代课题的破解不是对懦家精神的简单复制,而是要弥补现有法律框架“人网”的不足,最终发挥社会正义的“天网”之力,提供一条能够破解合理与合法之间不对称难题的有效途径。企业经营,有时越不合理越有利,但是当现代管理从传统经营中独立出来时,就要遵从自己特有的价值,即所谓的“义”。遵纪守法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管理者遵守的具体条文实际上只是一种底线,还须遵守更高的要求,服从于“义”。也就是说,“义利之争”的现代课题不是要解决不义的问题,而是要坚持合法之上的自我约束。
法治相对于人冶无疑是一种进步,企业本来应当享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其合法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只是对以前人们实践活动“义”的底线的确认,对于新出现的一些情况事前无法预料,因而规范总是滞后的。管理者在企业的趋利活动中,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总要面临着义利冲突的考验。能否考试及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自我约束,否则只有接受社会道义的裁决。
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要想避免AIG与OMP式的尴尬,破解“义利之争”现代课题,需要在法律底线之上,进行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以保证企业利益获取的正当性。“君子爱财”无可非议,但是管理者要力争在法与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必须使经营活动服从管理的信托责任和社会责任。
如果我们认为追求正当利益不容易把握,那么在进行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时,可以从“远离不正当的利益”做起,拒绝不正当利益的诱惑。从社会正义的层面讲,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有三种表现:一是对社会有害而合法。这是我们在AIG“奖金门”事件中所看到的。按照合同约定发奖金虽然有理,但是作为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又拿纳税人的钱去买单,对救市政策的危害更大。二是对社会有害而法无禁止,这是我们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所看到的。这里所说的“法无禁止”指的是监管部门没有明令禁止添加三聚氰胺,只是出现大量“结石宝宝”后才叫停。三是对社会无害而非法。这是我们在蒙牛OMP事件中所看到的。只要管理者不通过这三种途径去获利,就不会突破义的价值防线。
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固然要使自己受到一些暂时的影响,但是从可持续发展来看,却可以防止因不当获利而留下的隐患。《中庸》里说,义者,宜也。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就是将利益的获得或分配控制在适宜的关节点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就是受道德制约而有度的利。这不仅在眼前看是适宜的,从长远看更是不可或缺的。见利思义,不仅可以保证获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能够促进多赢,有利于相关主体和谐共生。义字的繁体字为“蓑”,字从羊,与善、美同意。基于价值观自我调节而获取的利才是善的,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如果说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是对“自由”的否定,那么经过这种否定之后,管理者将重新获得自由。当AIG事件曝光后,有参议员甚至劝AIG高管“自杀谢罪”,使得该公司里每个人都意识到“情况不妙”。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的行为即使得不到法律的严惩,其尊严受到很大的影响将是无疑的。
以不引起公愤为底线
当今的企业,有权将自己的竞争策略当作商业秘密,但是在信息技术无孔不入的今天,谁也无法预料什么时间在什么环节上会遭遇“××门”式的曝光。因此,任何竞争策略都要经得起曝光的考验,否则宁可什么都不做。这不仅仅是因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重要的是法规中的漏洞终将被社会正义所填补。AIG自以为按照合同向员工发放巨额奖金政府就无可奈何,但是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要求凡接受了50亿美元以上政府援助的公司,其高管发放奖金的90%必须上缴国库。不论这条法律能否全面实施,AIG目前已经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不幸发生了受到媒体质疑的事件,企业就应当及时了断。一般来说,有的企业行为受到人们的质疑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企业能否及时妥善处理。如果确有其弊,在还没有引起公愤的情况下,就应当开诚布公,以壮士断腕的气魄予以了断。而不能自恃“法无禁止”而去忽悠舆论,致使事态复杂化。
“义利”之辩本来是中国式管理的特色,在AIG(美国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奖金门”事件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义利之争”的美国版。AIG称向员工发巨额奖金符合契约精神,与接受政府援助无关;而奥巴马则指示财长设法阻止,认为事关美国的“基本价值观”。这就给了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使法制相对健全,企业管理者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依然存在着道义约束。
面对“法无禁止”的自由
陷入经营困境的AIG在接受了政府1733亿美元的联邦救助资金之后,宣布向一批集团高管发放1.65亿美元巨额奖金,尽管遭受到了舆论的强烈抨击,还被美国总统痛斥为“鲁莽且贪婪”,但是AIG依然认为基于与员工合约的要求,公司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公司不仅将无法吸引并留住那些最出色的人才,而且还将遭到起诉。其潜台词是,尽管美国政府对华尔街提出了限薪要求,但是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AIG具有这方面的自由。尽管监管部门检查出来的奖金数额比AIG公布的还要多0.83亿元,但是华府官员也坦诚,要向AIG追回这笔钱是很难的。
如果说AIG“奖金门”事件虽“合法”,却因有悖于美国基本价值观而难堪的话,此前在我国的蒙牛OMP事件中,蒙牛的管理层则更觉冤,因为他们在牛奶中添加的OMP是经专家认定不会影响健康的,却被卫生部定性为非法添加。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而遭到“封杀”,无疑给蒙牛造成巨大损失。AIG与OMP最终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就告诉我们,在“法无禁止”的自由面前,管理者必须“见利思义”,自我约束,这是一个跨越国界的现代课题。
很明显,“义利之争”现代课题的破解不是对懦家精神的简单复制,而是要弥补现有法律框架“人网”的不足,最终发挥社会正义的“天网”之力,提供一条能够破解合理与合法之间不对称难题的有效途径。企业经营,有时越不合理越有利,但是当现代管理从传统经营中独立出来时,就要遵从自己特有的价值,即所谓的“义”。遵纪守法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管理者遵守的具体条文实际上只是一种底线,还须遵守更高的要求,服从于“义”。也就是说,“义利之争”的现代课题不是要解决不义的问题,而是要坚持合法之上的自我约束。
法治相对于人冶无疑是一种进步,企业本来应当享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其合法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只是对以前人们实践活动“义”的底线的确认,对于新出现的一些情况事前无法预料,因而规范总是滞后的。管理者在企业的趋利活动中,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总要面临着义利冲突的考验。能否考试及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自我约束,否则只有接受社会道义的裁决。
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要想避免AIG与OMP式的尴尬,破解“义利之争”现代课题,需要在法律底线之上,进行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以保证企业利益获取的正当性。“君子爱财”无可非议,但是管理者要力争在法与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必须使经营活动服从管理的信托责任和社会责任。
如果我们认为追求正当利益不容易把握,那么在进行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时,可以从“远离不正当的利益”做起,拒绝不正当利益的诱惑。从社会正义的层面讲,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有三种表现:一是对社会有害而合法。这是我们在AIG“奖金门”事件中所看到的。按照合同约定发奖金虽然有理,但是作为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又拿纳税人的钱去买单,对救市政策的危害更大。二是对社会有害而法无禁止,这是我们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所看到的。这里所说的“法无禁止”指的是监管部门没有明令禁止添加三聚氰胺,只是出现大量“结石宝宝”后才叫停。三是对社会无害而非法。这是我们在蒙牛OMP事件中所看到的。只要管理者不通过这三种途径去获利,就不会突破义的价值防线。
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固然要使自己受到一些暂时的影响,但是从可持续发展来看,却可以防止因不当获利而留下的隐患。《中庸》里说,义者,宜也。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就是将利益的获得或分配控制在适宜的关节点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就是受道德制约而有度的利。这不仅在眼前看是适宜的,从长远看更是不可或缺的。见利思义,不仅可以保证获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能够促进多赢,有利于相关主体和谐共生。义字的繁体字为“蓑”,字从羊,与善、美同意。基于价值观自我调节而获取的利才是善的,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如果说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是对“自由”的否定,那么经过这种否定之后,管理者将重新获得自由。当AIG事件曝光后,有参议员甚至劝AIG高管“自杀谢罪”,使得该公司里每个人都意识到“情况不妙”。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的行为即使得不到法律的严惩,其尊严受到很大的影响将是无疑的。
以不引起公愤为底线
当今的企业,有权将自己的竞争策略当作商业秘密,但是在信息技术无孔不入的今天,谁也无法预料什么时间在什么环节上会遭遇“××门”式的曝光。因此,任何竞争策略都要经得起曝光的考验,否则宁可什么都不做。这不仅仅是因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重要的是法规中的漏洞终将被社会正义所填补。AIG自以为按照合同向员工发放巨额奖金政府就无可奈何,但是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要求凡接受了50亿美元以上政府援助的公司,其高管发放奖金的90%必须上缴国库。不论这条法律能否全面实施,AIG目前已经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不幸发生了受到媒体质疑的事件,企业就应当及时了断。一般来说,有的企业行为受到人们的质疑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企业能否及时妥善处理。如果确有其弊,在还没有引起公愤的情况下,就应当开诚布公,以壮士断腕的气魄予以了断。而不能自恃“法无禁止”而去忽悠舆论,致使事态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