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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社会,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产生的法律诉讼也不断增长,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证据成为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保全证据进行公证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全证据;法院;诉讼
一、前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公证成为人们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经常采用的措施。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时,法院还没有调查证据,而证据又存在可能灭失可能性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证据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避免在由于证据灭失给法院取证带来的困难。例如证人要出国定居或者生命垂危,新鲜水果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腐烂变质,有些视频资料可能会被磨损等。保全证据公证就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和优势性。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
保全证据作为解决纠纷重要举措,为维护法治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公证机构为群众出具了大量的公证文书,涉及公民住房、教育、就业、养老等多个重要的民生领域。例如借款人借款不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买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离婚财产纠纷、租客拖欠房租找不到人等等,这些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损害了人们的权益,遇到这些矛盾和纠纷时,经常由于缺乏有效的、足够的证据,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就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目前,和网络有关的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新事物已经走入人们的视野,短信证据保全公证也不鲜见。例如某生产建筑器材的公司由于产品质量好、设计合理,产品一直供不应求,有着较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效应,企业利润也十分可观。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就出现了诸多打着同样品牌的山寨产品,抢占该企业大量的市场份额,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劣质给企业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该企业聘请律师在全国各地搜集产品侵权证据,并及时对侵权企业的购物过程进行了保全公证,包括购物时间、地点以及整个过程,同时也详细的在公证书的后面附上了购物发票以及购买产品的照片,这些证据经过保全公证,成为有力的武器,在法院审判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例如有一对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在财产分隔时为了解决共有房产的归属问题,女方同意放弃房产,但需要男方以50万的价格支付女方在共有房产上的产权份额,待男方将50万款项打到女方账户后,由于当地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女方后悔了,于是概不认账,也坚称没有受到男方打的现金折价款,男方只能进行法律诉讼,但由于没有证据,面临取证上的难题。为此,男方律师向公证机关请求将双方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提取了双方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清晰的说明了双方对房屋折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细节,这份保全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
1、对于自身位置的判断失当
公证机关是我国进行公证活动的国家机关,属于第三方,公证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公证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公证活动,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也不能与申请人或者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然而,现实中由于申请人一方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人员难免会出现先入为主的问题,偏向申请人,不能站在公证的立场看问题,出具的公证书会由于不全面等问题遭到当事双方的质疑。
2、现场工作记录时而缺失
现场工作记录往往因为保全行为隐秘或现场环境限制不能及时或完整制作,但现场工作记录却是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面临质疑而由被控方来调阅卷宗时最有力的说服工具。哪怕在保全现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制作详细记录,也要尽可能的记录下时间、地点、主要过程等重要数据,回处再行整理,最终进入卷宗或附于公证书后作为附件使用的现场工作记录措辞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记录应详尽具体,在场人员要签名予以确认。
3、公证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权利人之所以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因为与其自主进行证据搜集、保全工作相比,公证处技能型保全证据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性,公证人员证据保全工作比自然人更专业、全面,可以极大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公证时面临很多技术难题,尤其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缺乏专业的网络知识和技能,对网内容的来源以及服务器的查询都存在困难,因此,在一些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尽管公证人员责任心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但由于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导致一些证据保全存在瑕疵。一方面,公证人员要加强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自己素质和能力,可以保证保全证据公证更专业、全面。另一方面,公证处可以寻求专业的网络工作人员介入,利用其的专业性提高保全证据的有效性,必要时该专业人员可以在诉讼中出庭作证,就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保全证据公证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目前为止,证据法中并没有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方式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只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做过一些适用解释,造成各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多地区都是根据审判过程中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关于保全证据的规则,由于地方上不统一,当事人在一个地区做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其他地区的法院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这种情况需要马上得到解决。另外,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保证证据公证的种类越来越多,法律的出台总是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组织者和规范制定者,也没有发布统一的操作规范,也是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指导意见,例如:深圳市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指引,上海市公证协会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但全国各省的指导意见对保全取证的方式、申请主体的要求、提取证据的操作步骤、取证设备及程序等核心问题的规定却也不尽相同。
5、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中实施封存之证据的轻视
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往往需要对取得的相应证据进行封存并拍摄、摄像,以期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与取回之证据的一致性。但有些大件物证或许不一定再需要被提交法庭,或许法官只需要看看附在公证书后的物证照片或公证书中对物证特征的描述即定案,所以有些公证员对于证据封存的概念比较淡漠。事实上,凡取回的证據,除有独立包装并拆开即破坏完整性的之外,均需要加贴封条进行封存,有些需要由当事人带上法庭作证的即交回当事人,有些可能面临法庭调取的,暂存公证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粘贴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
四、结语
总之,当前社会发展迅猛,经济行为日益复杂,保全证据公证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纠纷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在各种知识产权以及经济纠纷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的法院采信率非常高,适用范围也非常广。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证据保全公证依然面临着诸多新形势和新问题,这一切都给保全证据公证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应当引起公证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施翔,保全证据公证实务问题研究,上海公证,2008(3)
[2]、张烽,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原则,中国公证,2007(7)
[3]、于向明,公证证明在非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中国公证,2007(5)
[4]、李勇,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规则,中国公证,2011(5)
【关键词】保全证据;法院;诉讼
一、前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公证成为人们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经常采用的措施。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时,法院还没有调查证据,而证据又存在可能灭失可能性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证据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避免在由于证据灭失给法院取证带来的困难。例如证人要出国定居或者生命垂危,新鲜水果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腐烂变质,有些视频资料可能会被磨损等。保全证据公证就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和优势性。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
保全证据作为解决纠纷重要举措,为维护法治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公证机构为群众出具了大量的公证文书,涉及公民住房、教育、就业、养老等多个重要的民生领域。例如借款人借款不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买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离婚财产纠纷、租客拖欠房租找不到人等等,这些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损害了人们的权益,遇到这些矛盾和纠纷时,经常由于缺乏有效的、足够的证据,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就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目前,和网络有关的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新事物已经走入人们的视野,短信证据保全公证也不鲜见。例如某生产建筑器材的公司由于产品质量好、设计合理,产品一直供不应求,有着较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效应,企业利润也十分可观。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就出现了诸多打着同样品牌的山寨产品,抢占该企业大量的市场份额,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劣质给企业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该企业聘请律师在全国各地搜集产品侵权证据,并及时对侵权企业的购物过程进行了保全公证,包括购物时间、地点以及整个过程,同时也详细的在公证书的后面附上了购物发票以及购买产品的照片,这些证据经过保全公证,成为有力的武器,在法院审判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例如有一对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在财产分隔时为了解决共有房产的归属问题,女方同意放弃房产,但需要男方以50万的价格支付女方在共有房产上的产权份额,待男方将50万款项打到女方账户后,由于当地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女方后悔了,于是概不认账,也坚称没有受到男方打的现金折价款,男方只能进行法律诉讼,但由于没有证据,面临取证上的难题。为此,男方律师向公证机关请求将双方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提取了双方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清晰的说明了双方对房屋折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细节,这份保全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
1、对于自身位置的判断失当
公证机关是我国进行公证活动的国家机关,属于第三方,公证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公证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公证活动,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也不能与申请人或者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然而,现实中由于申请人一方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人员难免会出现先入为主的问题,偏向申请人,不能站在公证的立场看问题,出具的公证书会由于不全面等问题遭到当事双方的质疑。
2、现场工作记录时而缺失
现场工作记录往往因为保全行为隐秘或现场环境限制不能及时或完整制作,但现场工作记录却是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面临质疑而由被控方来调阅卷宗时最有力的说服工具。哪怕在保全现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制作详细记录,也要尽可能的记录下时间、地点、主要过程等重要数据,回处再行整理,最终进入卷宗或附于公证书后作为附件使用的现场工作记录措辞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记录应详尽具体,在场人员要签名予以确认。
3、公证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权利人之所以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因为与其自主进行证据搜集、保全工作相比,公证处技能型保全证据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性,公证人员证据保全工作比自然人更专业、全面,可以极大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公证时面临很多技术难题,尤其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缺乏专业的网络知识和技能,对网内容的来源以及服务器的查询都存在困难,因此,在一些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尽管公证人员责任心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但由于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导致一些证据保全存在瑕疵。一方面,公证人员要加强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自己素质和能力,可以保证保全证据公证更专业、全面。另一方面,公证处可以寻求专业的网络工作人员介入,利用其的专业性提高保全证据的有效性,必要时该专业人员可以在诉讼中出庭作证,就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保全证据公证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目前为止,证据法中并没有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方式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只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做过一些适用解释,造成各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多地区都是根据审判过程中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关于保全证据的规则,由于地方上不统一,当事人在一个地区做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其他地区的法院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这种情况需要马上得到解决。另外,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保证证据公证的种类越来越多,法律的出台总是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组织者和规范制定者,也没有发布统一的操作规范,也是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指导意见,例如:深圳市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指引,上海市公证协会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但全国各省的指导意见对保全取证的方式、申请主体的要求、提取证据的操作步骤、取证设备及程序等核心问题的规定却也不尽相同。
5、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中实施封存之证据的轻视
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往往需要对取得的相应证据进行封存并拍摄、摄像,以期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与取回之证据的一致性。但有些大件物证或许不一定再需要被提交法庭,或许法官只需要看看附在公证书后的物证照片或公证书中对物证特征的描述即定案,所以有些公证员对于证据封存的概念比较淡漠。事实上,凡取回的证據,除有独立包装并拆开即破坏完整性的之外,均需要加贴封条进行封存,有些需要由当事人带上法庭作证的即交回当事人,有些可能面临法庭调取的,暂存公证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粘贴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
四、结语
总之,当前社会发展迅猛,经济行为日益复杂,保全证据公证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纠纷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在各种知识产权以及经济纠纷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的法院采信率非常高,适用范围也非常广。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证据保全公证依然面临着诸多新形势和新问题,这一切都给保全证据公证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应当引起公证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施翔,保全证据公证实务问题研究,上海公证,2008(3)
[2]、张烽,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原则,中国公证,2007(7)
[3]、于向明,公证证明在非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中国公证,2007(5)
[4]、李勇,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规则,中国公证,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