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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是我国地质灾害多发区,为防治地质灾害常常启动行政应急权力。但应急权力的行使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应从设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行政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建立和健全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中行政应急程序机制、行政应急责任机制、行政应急救济机制等,并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中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