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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本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吴一丁先生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后,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考虑。一、本案原告诉请被告香港国民贸易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偿还债务165万元,利息3O万元,要求被告富林公司承担15O万元债务及3O万元利息的连带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予以支持。本案的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之间,共发生了两笔债务。一笔是拆借资金15O万元,另一笔是拆借15O万元之外的债务,经清算后为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