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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从法律上把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定位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所谓“专业人员”的定位并没有界定清楚幼儿园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和地位,使得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无法保障、职业认同感衰退、师资流失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