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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亮点是职能部门“三合一”后,资源得到优化、职能得以整合,打破了过去多部门职能“分段监管”的执法模式,因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限定性制约而无法执法的界线。“未经登记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是工商部门查处的职能,生产环节“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是质监部门查处的职能。本案对工商、质监两部门适用法律法规、执法办案技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以后查处此类违法案件有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