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间性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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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主体间性法律教育要求师生之间建立平等互动的关系,要求教师以学生为本位,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采用发展的眼光改进对学生的考核方式,主体间性理论运用于法学教育,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主体间性法学教育互动
  [作者简介]邹丽梅(1977-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环境法;包玉华(1962- ),女,黑龙江双城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婚姻法、法学教育。(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8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划课题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5C-919)和东北林业大学2009年教研课题“诊所式教学在林业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研究”(项目编号:DGY2009-030)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1)14-0087-02
  
  
  一、主体间性法学教育释义
  “主体间性”是从现代西方哲学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源于西方哲学对现代主体性的反思。现代主体性以“人为自然立法”为基础,创立了主客分离的二元论,强调以统治自然为目标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中心主义,个人把自己之外的一切都对象化、客体化。①以胡塞尔、海德格尔、达加默尔、马丁·布伯以及哈贝马斯等为首的西方哲学家从存在主义、对话主义以及交往行为等理论出发,提出了“主体间性”理论。②主体间性,又称交互主体性、共主体性等,是一种消解主客体对立和主体中心的新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认为主体与主体之间是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相互融合的关系,是以双向互动、主动对话为交往特点的,强调关系双方均具有主体性。主体间性理论克服了主体性的缺陷,它的提出,给教育界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一场“革命”,引起了教育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兴趣。
  主客体关系研究应用于法学教育也有不同的模式。第一,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这种模式下教育的主體是法学教师,客体是法学学生。它强调法学教师的权威性,忽视法学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利于培养法学学生的实际案例分析能力和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随着司法考试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要求的提高和社会发展对学生实践能力要求的提升而日益显得落后。第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它强调发挥法学学生的主体性,削弱法学教师的引导作用。③这种模式走向了第一种模式的绝对对立面,它片面强调法学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能力,忽视法学教师的解释、引导作用,忽视法学知识的理论深度和历史传承性,往往使学生的学习陷入一种自发性、盲目性的探索过程,同样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三,教师与学生之间互为主客体的双主体模式。从教授法学理论知识与提高实践能力的过程方面来说,教师是施教过程的主体,学生是施教过程的客体;从受教过程方面来说,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主体,教师则是接受的客体。双方的影响和作用是双向的,分别构成互为主客体的两个认识活动循环圈。④这种模式把教育中本应统一的两个过程,即“施教”和“受教”割裂开来,使施教和受教过程作为两条平行线,缺乏应有的结合点。从分离“施教”和“受教”过程来看,这种观点仍只强调单方面的主体性,仍然是“主体—客体”的两极模式。
  主体间性法学教育要求教师和学生是共在的主体间的存在方式,学生不再被视为客体,而是有学习法学理论知识要求、有分析案件解决案件能力的另一个主体;主体间性法学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活动是主体间的交往活动,而不是教师的单向活动;主体间性法学教育要求和学生之间是相互理解的,他们通过平等互动和换位思考来实现法学知识和能力的提高,而不是通过硬性的填鸭来实现。⑤主体间性法学教育跳出了传统的主体性教育思维模式,用崭新的主体与主体思维模式来思考法学教育。
  二、主体间性要求法学教育中要确立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
  1.主体间性理论要求师生关系体现平等性。法学教学大都是采用法条解释的方法对法律概念和原理进行阐释,法学的教学方法也往往由教师讲授,学生听课、记笔记构成。这种方式固然可以使学生明晰法学理论的基本内涵、特点和意义,但是这种方式使学生和教师的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教师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学生始终处于被支配地位,压制了学生平等交流的要求。从而造成了四年的法学教育虽然向学生灌输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却很难培养出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学生既缺乏精神层面上对职业伦理道德的认同,又缺乏理解法律知识的自主思维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技巧。⑥主体间性法学教育要求师生关系不只是一种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上的平等交流与沟通的关系。法学学生将来要应对的是如何使用法律判断是非曲直,维护法律权威的工作,这需要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来维护其内心的公平正义,并维护法律职业的良好地位与尊严。而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态度有别于普通的知识,也不同于普通的技能,法律职业道德教学应该归属于态度或情感教学之中。法学教师与学生之间在精神层面确立平等的地位,在交往中教师以自己真实、完善的人格面对学生,真诚地与学生交往,帮助他们确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主体间性理论下,作为交往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交往,特别是起主导作用的教师更应主动引导、启发、鼓励、激励学生更多地进行主体间的交往,以扩大主体间的互相了解和理解。
  2.主体间性理论要求师生关系体现交互性。主体间性理论把课堂教学看做是师生互动的对话交往过程。把学生看做学习的主人,而不是单纯的知识接受者。在课堂中,教师不再把持话语权,而是通过有效的启发、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所提出的问题,仔细倾听每个学生的发言,鼓励他们说出自己的观点。有时老师在说学生在听,有时学生在说教师在听。师生的认识、思想、意见、知识,都在交往中相互传递着。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巩固当堂所学的知识,也可以培养法学学生分析案件法律关系、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和教师共同分析探讨案情,从而主动吸收、内化教育内容,达到自我的建构。这不仅发挥了学生对教育内容的主体作用,也体现了师生间的主体间性地位。
  三、主体间性要求改革法学教学方法
  主体间性理论要求教师应该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教学方法的采用上,把学生也当成法学教育的主体,不只是机械地向学生灌输知识,而是应该通过实例型、创新型、实践型和技能培养型等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培养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兴趣,提高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同时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1.可以采用实例型教学方法。法学知识最终是用来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纠纷的,丰富多彩的实际生活为法学课堂提供了大量的真实案例。教师可以搜集一些视频、判例等案例材料做讲课的素材,这样凭语言需要多解释、难描述的理论知识和案件分析就很容易被体会理解并记住。实例教学法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实际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以此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升课堂讲课效果。
  2.可以采取实践型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创造各种机会,鼓励学生到企业的法务部门、公检法、政府法制部门、律师事务所、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去调研、实习,以便进一步消化和吸收课堂所学知识,并将在现场遇到的问题反馈给老师,在教师的指导和启发下掌握解决的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3.可以采取创新型教学模式。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主体,学生是被讲授的对象,教师总是力图把学生引导到自己设定的正确答案上,学生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因为觉得没必要提出异议或怕提出异议影响自己的成绩而统一到教师的观点中来。在考试中与教师的观点保持一致更是被所有学生奉为真理,在法学硕士和博士入学考试中尤为如此。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遵循教师给定的解释,而不去发挥创造力得到更多的答案。创新型法学教育力图使学生勤于思考,注重培养学生观察、发现和认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
  4.可以采用助研型教学方法。教师可以依托自身以及学校的研究优势,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一些科研项目,培养学生从事科研的意识和能力,也使学生在理论深度上对所学知识进行挖掘,并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
  5.可以采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诊所形式,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这种模式强调学生通过自己代理真实案件,接触当事人,通过回答咨询、进行事实调查、起草法律文书、会见证人、出庭代理等活动,帮助学生学习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技巧,培养学生独立、正确地处理案件的能力。
  只有当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和谐共在,把教学活动看做是主体间的共同活动,把教学内容看做是主体间共同进行的知识探求,才有可能避免课堂陷入单纯的、死气沉沉的说教,以实现教师和学生的共同進步。
  四、主体间性要求改革考核方式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全方位的,包括首要的让学生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明晰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进一步的要求还包括学生要具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准确地使用法律规则的能力,同时要求学生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法学教学的考试过程也应是一个多样化、过程式的综合评价系统。考核评价的内容应从以知识测量为主向以能力测量为主转变,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的系统,建立包括思想道德状况、专业知识运用、创新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要素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考查学生是否通过课堂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实现考核方式的能力化和综合化,⑦而不单纯以学生考试卷面的高低作为判定的依据。同样,对教师的评价也要从教学活动质量入手,进行综合测评。建立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素质、教学效果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教师是否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实现与学生的双向互动,是否开拓学生思维,培养学生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注释]
  ①郑保章,梁海.主体间性与生态高等教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11):10.
  ②梁德友.近年来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综述[J].兰州学刊,2008(4):192.
  ③秦凤白.现代教育与主体间性[EB/OL].http://www.edu.cn/20060105/3169122.
  shtml,2008-11-13.
  ④⑤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
  ⑥法律教育网.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
  16900a178a2010/2010921chengf143856.shtml,2010-09-21.
  ⑦祁建平.论法学的创新教育与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J].岱宗学刊,2005(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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