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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自诞生以来为维护国际银行的安全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者在回顾巴塞尔协议发展史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执行巴塞尔协议过程中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III;金融监管改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对巴塞尔II的主要修订
巴塞尔II的三大支柱分别为: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 III)根据金融危机中的反思与批评,分别对三大支柱进行了修订, 意在创新与稳健之间创建一个更加平衡的金融体系。
(一)完善第一支柱的内容。第一支柱的修订是巴塞尔III的重点所在,巴塞尔委员会主要从资本质量和规模、监管指标、流动性监管和风险计量模型这四个方面对监管标准和方法进行改革。1.提高了资本质量和规模的要求。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规定,截止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建立起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牵涉到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对于银行而言,巴塞尔III进一步要求其增加资本、缩小资产负债表,放弃过高风险的业务。表1具体展示了从巴塞尔II到巴塞尔III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变化。2.增加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之一。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监管体系,首次引入最大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最低保障,尽管具体的数值标准还有待协商。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过度开发,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不断飙升,杠杆率的增加使得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资本相对减少,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在危机发生时巨大的去杠杆效应加速了灾难性的发展。3.增强流动性监管。首次引入了流动覆盖率(LCR)和净未定资产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测评指标。前者要求在压力情景下,银行的流动性要能够坚持至少30天,目标在于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风险的能力,确保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资产以渡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情景。后者反应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要求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机构在更长期内防范流动风险的能力。
(二)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对第二支柱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增大金融监管框架的覆盖范围和激励机制的完善,强调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覆盖范围中,将对“国际活跃银行”的关注扩展到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关注,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达到巴塞尔协议中的相关指标要求,尤其增加了对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的审查,避免其在金融监管之外滥用资金权利,实行过高风险的投融资计划。激励机制上,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长期经营目标相一致的薪酬机制。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协议覆盖了更为全面的监管范畴,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扩展到了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完善第三支柱的内容。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具体表现在:要求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对于流动性风险,要求定期公开披露其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銀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一)加强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ERM)文化、制度和技术的构建是国内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最大挑战。《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1》表明,我国的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提升和经营模式的转型中,面临的困难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例如,数据的积累,风险量化方法的引入,风险模型的建立,信息系统硬件的开发等,这些基础构架的搭建需要人才的培养和时间的累积。除此之外,更大的困难则来自于银行机构内部风险文化的普及、制度政策的建立和内控系统的完善。它们是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基础,是组织的“软件”,是一系列将风险管理融合到商业战略计划并渗透到日常经营之中的过程,具有动态和持续的特征。这些软性的方面对银行的要求更高,需要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培养和长期的积累。因此,在落实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银行业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扎扎实实地落实识别、评估、应对、控制风险的流程。使得金融机构在自身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系统流程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加快缩小与国际银行和金融机构管理质量方面的差距。
(二)防范集中度风险及非正规金融,警惕系统风险。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充分认识到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作用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我国国情下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比如:银行的集中度风险以及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风险。前者由信贷高速增长而引发,再加上监管政策的顺周期性,使得大型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极大的关联性,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隐患。后者,非正规金融,指我们的地方金融、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非正规金融历来是中国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为了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刺激,利用开发民间资本,大量的区县级融资平台暴露了不少脱离实体经济的融资管理风险。另外,随着中国银行业深度卷入房地产金融,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资产泡沫的积累也可能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定性定量分析的结合与重视压力测试。伴随金融产品创新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国际活跃银行对风险估值的手段向定量分析方向发生了过度的偏移,对复杂演算模型的盲目依赖也是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模型大多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一旦假设不成立,模型即会失效,导致巨大损失。目前,我国银行业尚且缺乏合理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管理和量化信用风险,资产质量评价还未与风险测评结合在一起,尤其是银行风险暴露债务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多种类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卡的开发以及独立开展第三方验证工作、操作风险的评级等方面,还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巴塞尔III;金融监管改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对巴塞尔II的主要修订
巴塞尔II的三大支柱分别为: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 III)根据金融危机中的反思与批评,分别对三大支柱进行了修订, 意在创新与稳健之间创建一个更加平衡的金融体系。
(一)完善第一支柱的内容。第一支柱的修订是巴塞尔III的重点所在,巴塞尔委员会主要从资本质量和规模、监管指标、流动性监管和风险计量模型这四个方面对监管标准和方法进行改革。1.提高了资本质量和规模的要求。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规定,截止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建立起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牵涉到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对于银行而言,巴塞尔III进一步要求其增加资本、缩小资产负债表,放弃过高风险的业务。表1具体展示了从巴塞尔II到巴塞尔III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变化。2.增加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之一。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监管体系,首次引入最大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最低保障,尽管具体的数值标准还有待协商。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过度开发,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不断飙升,杠杆率的增加使得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资本相对减少,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在危机发生时巨大的去杠杆效应加速了灾难性的发展。3.增强流动性监管。首次引入了流动覆盖率(LCR)和净未定资产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测评指标。前者要求在压力情景下,银行的流动性要能够坚持至少30天,目标在于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风险的能力,确保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资产以渡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情景。后者反应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要求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机构在更长期内防范流动风险的能力。
(二)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对第二支柱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增大金融监管框架的覆盖范围和激励机制的完善,强调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覆盖范围中,将对“国际活跃银行”的关注扩展到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关注,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达到巴塞尔协议中的相关指标要求,尤其增加了对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的审查,避免其在金融监管之外滥用资金权利,实行过高风险的投融资计划。激励机制上,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长期经营目标相一致的薪酬机制。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协议覆盖了更为全面的监管范畴,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扩展到了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完善第三支柱的内容。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具体表现在:要求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对于流动性风险,要求定期公开披露其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銀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一)加强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ERM)文化、制度和技术的构建是国内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最大挑战。《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1》表明,我国的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提升和经营模式的转型中,面临的困难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例如,数据的积累,风险量化方法的引入,风险模型的建立,信息系统硬件的开发等,这些基础构架的搭建需要人才的培养和时间的累积。除此之外,更大的困难则来自于银行机构内部风险文化的普及、制度政策的建立和内控系统的完善。它们是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基础,是组织的“软件”,是一系列将风险管理融合到商业战略计划并渗透到日常经营之中的过程,具有动态和持续的特征。这些软性的方面对银行的要求更高,需要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培养和长期的积累。因此,在落实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银行业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扎扎实实地落实识别、评估、应对、控制风险的流程。使得金融机构在自身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系统流程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加快缩小与国际银行和金融机构管理质量方面的差距。
(二)防范集中度风险及非正规金融,警惕系统风险。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充分认识到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作用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我国国情下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比如:银行的集中度风险以及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风险。前者由信贷高速增长而引发,再加上监管政策的顺周期性,使得大型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极大的关联性,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隐患。后者,非正规金融,指我们的地方金融、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非正规金融历来是中国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为了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刺激,利用开发民间资本,大量的区县级融资平台暴露了不少脱离实体经济的融资管理风险。另外,随着中国银行业深度卷入房地产金融,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资产泡沫的积累也可能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定性定量分析的结合与重视压力测试。伴随金融产品创新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国际活跃银行对风险估值的手段向定量分析方向发生了过度的偏移,对复杂演算模型的盲目依赖也是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模型大多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一旦假设不成立,模型即会失效,导致巨大损失。目前,我国银行业尚且缺乏合理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管理和量化信用风险,资产质量评价还未与风险测评结合在一起,尤其是银行风险暴露债务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多种类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卡的开发以及独立开展第三方验证工作、操作风险的评级等方面,还有相当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