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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识论传统中理性主义与科学主义的影响,在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中,立法被视作处理价值争议的非理性过程,并非是理性的事业。因此,传统法理学中,在科学立法问题并未受到其应有的关切。佩雷尔曼的合情理性理论恢复了对价值推导逻辑的研究,并提出了重新理解理性概念的新进路;据此,立法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应当受到科学方法的指引,科学立法是立法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