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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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对公司在商事活动中的运作起到了促进和协调作用,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因此,本文从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公司法中的特殊制度如人格否认制度来浅析。也就是公司从生到存到死的过程。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格否认
  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生”的过程中,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公司难以生存,即公司要符合设立的程序和条件。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第一,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
  第二,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发起人)人数要求: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且需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章,必须认购股份。2.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指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3.股东出资符合法律要求。股东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出资,并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1)种类: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即A+B=A。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即A+B=C。(2)程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办理合并登记手续。(3)登记:公司合并后发生三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1)种类:新设分立,一个公司分立为多个公司,原公司解散,即A=B+C。存续分立,一个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分立出去成立另一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A=A+B。(2)后果:债权债务的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倘若经营方式不当,亏损严重,可能就导致公司的“死”,即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解散:是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很多,包括(1)一般解散,是法定事由出现,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或者是公司合并、分立。(2)强制解散,包括公司被责令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公司被撤销。(3)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清算:清算是终结已经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织的成立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划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每个部门法都有特属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也不例外,公司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个制度对公司的影响意义深远,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更好的取回债务,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表述,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到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要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该制度只有当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时才适用,是有限责任的补充。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要由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即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前提是具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和行为,股东主观目的难以考察,所以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备条件,实践中如:1.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或者业务或者组织机构相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2.公司被股东不当地控制。体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一定影响和控制是准许的,但是有的母公司对子公司完全的控制,子公司俨然成为了第二个母公司。3.关联公司内幕交易。两个关联公司通过内幕交易来骗取债权人的钱财。
  实践中,应该尽量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要建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一律不予登记为公司法人。2.对于母子公司和挂靠公司,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对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害时, 应当规定母公司或挂靠的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董事、经理或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使债权人或其他社会利益人受到损害的, 除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外, 还要对债权人承当民事责任。
  公司在生活中形形色色,公司从生到存到死,都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但也只有遵循这些,公司才能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效益,造福人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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