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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国、日本分别于2014年和2013年建立损害赔偿型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这一诉讼模式能够保障群体性消费者受害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两国的制度在案件适用及损害赔偿范围、诉讼进行方式、判决效力等方面具有较大共同点;但在赔偿额认定、消费者诉讼授权、程序费用负担、诉讼和解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法国和日本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大启示意义,我国在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过程中,有必要借鉴这两个国家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