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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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在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应当吸纳其合理精神,并对构建我国的该制度提出相关借鉴。本文首先分析了污点证人的概念,以及污点证人制度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构建证人豁免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污点证人作证制度;辩诉交易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及相关概念
  (1)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的概念在国际上都没有个具体的通说,但是就其普遍理解,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说法:一是污点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二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掌握案件真实情况较多,并希望一出庭作证的方式减轻刑罚的人;三是污点证人是指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希望减轻刑事责任而愿意与司法机关合作,提供可靠证据的人;四是经有关机关同意,而提供有力证据,以减轻其刑事责任为条件,帮助追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人。其中第四种观点比较接近我们所讨论的污点证人概念。(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些类似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立功表现,即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于其他犯罪事实的重大线索时,便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污点证人是犯罪嫌疑人做证人的一种形象的说法和比喻。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其特点就是司法机关在权衡各方面利益后,所作的一种司法交易。其目的就是为了追诉犯罪行为更加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而放弃对较小的犯罪行的追诉。这样的做法可以以较好的方式而获取重要的犯罪证据,做到较快破案的目的,不仅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也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尽管没有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和刑事法律制定中有与其相类似的情况。如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规定中还是有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相似的地方的,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此外,刑法第392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看出,这几条的规定其所表达的核心思想与作证豁免是一致的。其精神内核和作证豁免是一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污点证人的法律依据,也为污点证人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土壤。
  三、在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设想
  (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一般运用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其适用范围也是就刑事诉讼而言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会涉及。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应用于比较重大的犯罪案件中,例如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这些犯罪往往都是较严重的犯罪案件,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广,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程度也较大,如果有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追诉的待证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可能涉及更重大的社会危害。(2)我国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模式模式选择。目前学界讨论比较认同的几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模式有: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非正式豁免和证言使用豁免。对于中国证人豁免制度的模式选择,普遍认为采取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切两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如果选择罪行豁免可能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证据,但是对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方面的作用就小了。证据使用豁免也可能更合理一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模式的适用需要具体考虑中国的国情,两种模式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避重就轻,更好的为我的刑事司法活动服务。(3)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程序设计。在程序上需要考虑的问题即如何做到权利分化,防止刑事权力的滥用,各机关之间应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层层申报,做到考虑全面周到以后再做是否启用污点证人豁免的决定。程序上可以大致分为:提出、申报、核查、决定、执行等。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思考过程,我国在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的该项制度时,一定要根据本土特点,不能完全照搬,且在建立过程中要搭配与其相关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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