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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常云花(1986—),女,山西忻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碩士(非法学)研究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该条并没有使用“故意”或“过失”一词,导致人们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主观罪过形态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作者通过从构成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行为犯的主观罪过、危害结果对定罪的影响三方面来阐释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
【关键词】醉驾;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行为犯;危害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醉驾”行为入罪,以危险驾驶罪来定性。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驾”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危险情形的发生及危害结果的产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另有学者则认为,醉驾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醉驾者对将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持一种反对态度,其对于结果是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因而其主观心态一般都是过失的。那么,究竟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呢?我们判断的刑法学依据是什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描述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时,有的条文使用了“故意”、“过失”等明显提示字眼,有的条文则没有。
对于某一具体犯罪,对应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显提示语的,其主观罪过形态的把握要从文理上进行解释。以下作者从构成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行为犯应具备的主观罪过、危害结果对定罪的影响三个方面来阐释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
一、“醉驾”是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前一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
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报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是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因素,是认定犯罪的故意的主要依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希望的,也可能是放任的。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来讲,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且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后果,该后果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遇见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的;从意志因素讲,行为人对该后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
对于“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中的主体应当和“交通肇事罪”中的主体相同,行为人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条件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侵犯客体、危害后果均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其故意的主观心理特征比较明显,是明知故犯的行为。
其次,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结果,没有发生结果,就不会成立过失犯罪。“醉驾”成立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要求造成实害后果,而是一种行为犯。依据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只要行为人被检测出属于醉酒驾车,不论其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醉驾”不可能是过失犯。
二、“醉驾”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既然“醉驾”的主观心理是故意,那么我们不得不追问的是:“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者兼含二者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是:(1)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能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属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2)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一种最求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而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以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
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看,很难区分“醉驾”的行为人主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是从危害结果发生对定罪影响来看,“醉驾”只要求行为,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中的“醉驾”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驾”的入刑,无疑扩大了刑法对社会当中违法行为的惩治面,但我们主要的目的并不是要惩治过多的人,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减轻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在应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二条时,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精神来执行,避免法官对定罪的自由裁量,让刑法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该条并没有使用“故意”或“过失”一词,导致人们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主观罪过形态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作者通过从构成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行为犯的主观罪过、危害结果对定罪的影响三方面来阐释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
【关键词】醉驾;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行为犯;危害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醉驾”行为入罪,以危险驾驶罪来定性。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驾”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危险情形的发生及危害结果的产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另有学者则认为,醉驾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醉驾者对将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持一种反对态度,其对于结果是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因而其主观心态一般都是过失的。那么,究竟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呢?我们判断的刑法学依据是什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描述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时,有的条文使用了“故意”、“过失”等明显提示字眼,有的条文则没有。
对于某一具体犯罪,对应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显提示语的,其主观罪过形态的把握要从文理上进行解释。以下作者从构成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行为犯应具备的主观罪过、危害结果对定罪的影响三个方面来阐释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
一、“醉驾”是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前一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
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报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是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因素,是认定犯罪的故意的主要依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希望的,也可能是放任的。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来讲,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且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后果,该后果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遇见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的;从意志因素讲,行为人对该后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
对于“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中的主体应当和“交通肇事罪”中的主体相同,行为人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条件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侵犯客体、危害后果均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其故意的主观心理特征比较明显,是明知故犯的行为。
其次,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结果,没有发生结果,就不会成立过失犯罪。“醉驾”成立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要求造成实害后果,而是一种行为犯。依据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只要行为人被检测出属于醉酒驾车,不论其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醉驾”不可能是过失犯。
二、“醉驾”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既然“醉驾”的主观心理是故意,那么我们不得不追问的是:“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者兼含二者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是:(1)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能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属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2)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一种最求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而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以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
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看,很难区分“醉驾”的行为人主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是从危害结果发生对定罪影响来看,“醉驾”只要求行为,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中的“醉驾”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驾”的入刑,无疑扩大了刑法对社会当中违法行为的惩治面,但我们主要的目的并不是要惩治过多的人,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减轻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在应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二条时,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精神来执行,避免法官对定罪的自由裁量,让刑法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