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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立法确定“村务监督”机制,从而带给检察机关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新契机。花都区检察院紧紧把握机遇,积极发动农民,推行村务监督,以此促进防范农村职务犯罪。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民群众 村务监督
作者简介:邵浩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21-02
农村职务犯罪原因多样,但归根到底还是“人的问题和监督缺位问题”所致。而“人的问题”,是指腐败的内因在于人的素质问题,即自我约束力不强,凸现人性贪婪的弱点;而“监督缺位”,本文专指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现过明显的立法缺陷,未明确村务监督问责制,便难以确保村民自治和“阳光村务”。因此,全国各地出现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屡见不鲜。
一、真诚服务积极探索
近年来,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其中不乏好经验。
(一)树立真诚服务农村的理念
应该承认,我们检察机关以往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心,一般偏向职能部门,关注农村的确较少。如花都区检自1979年重建30年后,才在2009年,率先在广州市检察系统中开展“廉政教育乡村行”,对全区村、社两级农村干部进行大规模廉洁宣讲教育。由此说明,检察机关针对农村的预防工作曾有滞后,应予纠偏和“补课”。为此,检察机关更应重视农村、关心农村,检察人员则要自觉摒弃“城里人的优越感”。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解决轻视农村工作的“毛病”,才能及时将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农村,才能真正树立起真诚服务农村的意识,才能把握好如何激励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监督的尺度。
(二)未雨绸缪先行先试
2009年,花都区检在开展“廉政教育乡村行”中,调研发现,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基本是村官“一言堂”。而村官“一言堂”,则为村官乱作为埋下了祸根,容易导致农村职务犯罪。但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尚未修改完善,法律未明确“村务监督”。为此,花都区检认为,化解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瓶颈”,在于保障农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中抵消村官“一言堂”的负面作用,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激励农民提高村务监督积极性。
2010年8月,花都区检在辖区内的花东镇向700多名村民代表,以村务监督为主题,举办了两场“村务监督”讲座。宣讲人结合中央《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事务的公告”,宣传农民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这四项权利;激励农民运用“四项权利”参与农村事务,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威力,实现村务廉洁。据了解,该次由检察机关举办的“村务监督”讲座,是全国检察系统类似活动的首例。
(三)把握先机积极创新
2010年10月,重新修订后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村务监督”。新法填补了旧法漏洞,由此,又给检察机关带来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新的机遇。而花都区检在此之前举办过的“村务监督”讲座,已发现村民代表是村务监督的主力军。故花都区检认为,可结合农村是村民自治这一特点,重点提升村民代表的村务监督意识和技能,方可发挥出村民代表村务监督主力军的作用,从而加强监督农村干部职权是否正确行使,促进防范农村职务犯罪。为实现这一预防工作目的,2011年初,花都区检根据该区农村换届选举后的情况,及时将预防工作重心转向农村。在提高新一届当选村官的廉洁从政意识外,更着重通过农民群众这一监督载体,强化对村官的廉政监督。花都区检深入农村,了解到该区有上万名村民代表后,专门制定了创新农村预防工作的年度计划,准备在全区农村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活动,从中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村务监督,推进农村廉政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二、激励农民善于监督
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账目混乱不全;村务不公开;有关人员内外勾结,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加上部分村民缺乏监督意识,对村务不大关心,对村委会组织法赋予自身的权利不了解,因而欠缺监督热情;甚至对村官“不过分”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而助长村官乱作为。检察机关若要化解这个难题,不但要提高村官廉政意识,还要采取有效方法,消除农民群众对村务事项的监督惰性。
为此,花都区检最近主动将“检力下沉”到基层,直接派员到农村,通过当地镇纪委配合,组织村民代表上课,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最新规定。
(一)先抓紧学习自我增值
花都区检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之前,因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单行本尚未发售,预防工作人员只好从网上下载资料。认真学习理解新法精髓,从而知己知彼,进一步明确这次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明确了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在于制约村委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增加的村务监督规定,目的是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是否落实。
(二)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区委争取支持
2011年,花都区检针对农村情况特点,从“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的必要性、预期效果、工作优势与计划、培训内容等方面,事先撰写了《关于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活动的调研报告》。报告论证了村民代表具有“村务监督主力军、村务事项评议者、村务廉洁促进者”的三大作用。后花都区检将调研报告递交区委区政府,上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指示检察院要利用农村换届选举刚结束的有利时机,着重加强农村廉政宣教工作。
(三)采取灵活方法激励农民实施村务监督
2011年8至9月,花都区检反贪局综合预防部门,先后深入区内的赤坭、花山、梯面等镇,直接到村委会,召集各村的村民代表在村委会议室,或以讲座或以座谈形式,认真讲解何为村务监督?促使农民明白村民监督的要义,是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农村事务,村民(尤其是村民代表)有权参与评议决策,有权提出建议、整改、批评、反对等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变更、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即通过农民群众广泛监督,促进村务规范、廉洁,确保村民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三、注重实效提高农民监督水平
花都区检在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之前,积极总结以往农村宣讲经验,撰写了《论农村廉政宣讲技巧》的经验交流材料。让干警们事先有应对难度的思想准备、懂得农村宣讲的控场技巧、选取符合农民“口味”的话题,以此提高村务监督宣教实效。
(一)宣教内容要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
花都区检推行“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注重选取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如建议村民着重提高监督村官意识,指出:群众眼睛要雪亮,村社干部必须有人监管;而村社干部管理集体财产,也就是说在替村民掌管“钱包”,那么,村民要如何看护好自己的“钱包”?从中告诫村民必须提高居安思危意识,观察村社干部有否“贪欲动机、不法行为、非法占有”这三种情形,从中监督村社干部有否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迹象。
(二)着重讲解村民的“四项权利”
花都区检更着力向村民讲解农民的“四项权利”,如向村民说明涉及村民利益的决策权,掌握在村民手中;约束村务工作,应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即村务决策层是村民会议;村务执行部门是村委、村民小组和村社干部;村务监察层,则为广大村民,负责监督村务的决策和执行。花都区检在向村民阐述“四项权利”时,发现一个“有趣”现象,村民们非常认真、细心倾听,会场纪律出奇地好,当讲座完毕时,曾多次出现村民不愿离场的情景。从村民们对村务监督讲座的反映来看,检察机关在农村开辟预防工作新天地,将有广阔空间,大有作为。
(三)不失时机推介廉洁村务好经验
花都区检在激励村民强化村务监督的同时,尤其注重收集当地农村廉政建设的好经验,并借助到农村宣讲这一平台,尽力推介这些经验。如2011年8月,花都区检到小布村宣讲村务监督时,发现该村的村务公开栏,公开了“小布村三步工作法”:一是村务事项由村社干部提议;二是再由党员会议审议;三是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这“三步工作法”,体现了村务监督宗旨,还较好地发挥了党员核心作用。因此,花都区检在梯面镇向全镇的村民代表宣讲时,专门介绍了“小布村三步工作法”,希望有所启迪。
中国农民,大多数人仍不富裕,农村经济正待发展。维护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村官廉,农村稳。要确保“村官廉”,千万不要忘记农民群众的力量才是最重要。
注释:
①花都区检.2011年村民代表职责宣传资料.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民群众 村务监督
作者简介:邵浩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21-02
农村职务犯罪原因多样,但归根到底还是“人的问题和监督缺位问题”所致。而“人的问题”,是指腐败的内因在于人的素质问题,即自我约束力不强,凸现人性贪婪的弱点;而“监督缺位”,本文专指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现过明显的立法缺陷,未明确村务监督问责制,便难以确保村民自治和“阳光村务”。因此,全国各地出现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屡见不鲜。
一、真诚服务积极探索
近年来,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其中不乏好经验。
(一)树立真诚服务农村的理念
应该承认,我们检察机关以往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心,一般偏向职能部门,关注农村的确较少。如花都区检自1979年重建30年后,才在2009年,率先在广州市检察系统中开展“廉政教育乡村行”,对全区村、社两级农村干部进行大规模廉洁宣讲教育。由此说明,检察机关针对农村的预防工作曾有滞后,应予纠偏和“补课”。为此,检察机关更应重视农村、关心农村,检察人员则要自觉摒弃“城里人的优越感”。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解决轻视农村工作的“毛病”,才能及时将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农村,才能真正树立起真诚服务农村的意识,才能把握好如何激励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监督的尺度。
(二)未雨绸缪先行先试
2009年,花都区检在开展“廉政教育乡村行”中,调研发现,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基本是村官“一言堂”。而村官“一言堂”,则为村官乱作为埋下了祸根,容易导致农村职务犯罪。但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尚未修改完善,法律未明确“村务监督”。为此,花都区检认为,化解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瓶颈”,在于保障农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中抵消村官“一言堂”的负面作用,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激励农民提高村务监督积极性。
2010年8月,花都区检在辖区内的花东镇向700多名村民代表,以村务监督为主题,举办了两场“村务监督”讲座。宣讲人结合中央《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事务的公告”,宣传农民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这四项权利;激励农民运用“四项权利”参与农村事务,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威力,实现村务廉洁。据了解,该次由检察机关举办的“村务监督”讲座,是全国检察系统类似活动的首例。
(三)把握先机积极创新
2010年10月,重新修订后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村务监督”。新法填补了旧法漏洞,由此,又给检察机关带来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新的机遇。而花都区检在此之前举办过的“村务监督”讲座,已发现村民代表是村务监督的主力军。故花都区检认为,可结合农村是村民自治这一特点,重点提升村民代表的村务监督意识和技能,方可发挥出村民代表村务监督主力军的作用,从而加强监督农村干部职权是否正确行使,促进防范农村职务犯罪。为实现这一预防工作目的,2011年初,花都区检根据该区农村换届选举后的情况,及时将预防工作重心转向农村。在提高新一届当选村官的廉洁从政意识外,更着重通过农民群众这一监督载体,强化对村官的廉政监督。花都区检深入农村,了解到该区有上万名村民代表后,专门制定了创新农村预防工作的年度计划,准备在全区农村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活动,从中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村务监督,推进农村廉政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二、激励农民善于监督
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账目混乱不全;村务不公开;有关人员内外勾结,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加上部分村民缺乏监督意识,对村务不大关心,对村委会组织法赋予自身的权利不了解,因而欠缺监督热情;甚至对村官“不过分”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而助长村官乱作为。检察机关若要化解这个难题,不但要提高村官廉政意识,还要采取有效方法,消除农民群众对村务事项的监督惰性。
为此,花都区检最近主动将“检力下沉”到基层,直接派员到农村,通过当地镇纪委配合,组织村民代表上课,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最新规定。
(一)先抓紧学习自我增值
花都区检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之前,因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单行本尚未发售,预防工作人员只好从网上下载资料。认真学习理解新法精髓,从而知己知彼,进一步明确这次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明确了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在于制约村委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增加的村务监督规定,目的是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是否落实。
(二)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区委争取支持
2011年,花都区检针对农村情况特点,从“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的必要性、预期效果、工作优势与计划、培训内容等方面,事先撰写了《关于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活动的调研报告》。报告论证了村民代表具有“村务监督主力军、村务事项评议者、村务廉洁促进者”的三大作用。后花都区检将调研报告递交区委区政府,上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指示检察院要利用农村换届选举刚结束的有利时机,着重加强农村廉政宣教工作。
(三)采取灵活方法激励农民实施村务监督
2011年8至9月,花都区检反贪局综合预防部门,先后深入区内的赤坭、花山、梯面等镇,直接到村委会,召集各村的村民代表在村委会议室,或以讲座或以座谈形式,认真讲解何为村务监督?促使农民明白村民监督的要义,是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农村事务,村民(尤其是村民代表)有权参与评议决策,有权提出建议、整改、批评、反对等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变更、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即通过农民群众广泛监督,促进村务规范、廉洁,确保村民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三、注重实效提高农民监督水平
花都区检在开展“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之前,积极总结以往农村宣讲经验,撰写了《论农村廉政宣讲技巧》的经验交流材料。让干警们事先有应对难度的思想准备、懂得农村宣讲的控场技巧、选取符合农民“口味”的话题,以此提高村务监督宣教实效。
(一)宣教内容要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
花都区检推行“万名村民代表进课堂”,注重选取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如建议村民着重提高监督村官意识,指出:群众眼睛要雪亮,村社干部必须有人监管;而村社干部管理集体财产,也就是说在替村民掌管“钱包”,那么,村民要如何看护好自己的“钱包”?从中告诫村民必须提高居安思危意识,观察村社干部有否“贪欲动机、不法行为、非法占有”这三种情形,从中监督村社干部有否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迹象。
(二)着重讲解村民的“四项权利”
花都区检更着力向村民讲解农民的“四项权利”,如向村民说明涉及村民利益的决策权,掌握在村民手中;约束村务工作,应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即村务决策层是村民会议;村务执行部门是村委、村民小组和村社干部;村务监察层,则为广大村民,负责监督村务的决策和执行。花都区检在向村民阐述“四项权利”时,发现一个“有趣”现象,村民们非常认真、细心倾听,会场纪律出奇地好,当讲座完毕时,曾多次出现村民不愿离场的情景。从村民们对村务监督讲座的反映来看,检察机关在农村开辟预防工作新天地,将有广阔空间,大有作为。
(三)不失时机推介廉洁村务好经验
花都区检在激励村民强化村务监督的同时,尤其注重收集当地农村廉政建设的好经验,并借助到农村宣讲这一平台,尽力推介这些经验。如2011年8月,花都区检到小布村宣讲村务监督时,发现该村的村务公开栏,公开了“小布村三步工作法”:一是村务事项由村社干部提议;二是再由党员会议审议;三是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这“三步工作法”,体现了村务监督宗旨,还较好地发挥了党员核心作用。因此,花都区检在梯面镇向全镇的村民代表宣讲时,专门介绍了“小布村三步工作法”,希望有所启迪。
中国农民,大多数人仍不富裕,农村经济正待发展。维护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村官廉,农村稳。要确保“村官廉”,千万不要忘记农民群众的力量才是最重要。
注释:
①花都区检.2011年村民代表职责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