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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人社发[2014]11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公布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和公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4年度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执行时间由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