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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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于列宁所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我在《中国社会科学》一九八○年第六期上发表过几点看法。在这个杂志的一九八一年第四期上,卞敏同志不同意我的看法,并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解。我衷心欢迎卞敏同志同我讨论这个问题。卞敏同志认为,我否认整个十六条是辩证法体系的一个雏型,只承认十六条中的前七条是一个雏型,而他则认为只有整个十六条才是一个雏型,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只谈前七条是不够的。他认为这就是他和我的分歧所在。我认为卞敏同志对我有所误解。在我看来,十六条的前七条是一个雏型,后九条是对前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