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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7]92号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行的新股而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