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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国家高位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而低位法又缺乏规定和不便规定,更没有专门的监督法,因此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实施法律监督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一般法律监督较之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