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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责任机制的建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构建责任机制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民等各方面社会主体在内的一切力量的共同努力,互相配合,为构建服务型政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府责任;依法行政;责任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7-0004-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在党的十七大中进一步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就是责任政府。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我们知道,权利和责任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责任意味着对政府行为的一种制约和监督。不承担责任的政府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侵犯社会组织、公民的公共利益,这样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不受人民拥戴的、不合格的政府。因此,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全方位的责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机制包含很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要素
在政府的管理实践中,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等,其责任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一般公务员。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渗透,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政府责任体系。任何时代的任何政府都要建立一套责任机制。目前,我国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法制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民主政府,更是责任政府。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全能政府”、“无限政府 ”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人民、企业的生产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是各级各类政府的中心任务,服务型政府最终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和公共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政府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的立法中对政府的责任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权限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政府公务人员的组成、录用、任免等。在民主法治社会,政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监督,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
第二,政府的政治责任。要建立健全适应各类责任主体的政府责任体系,做到政府责任法定化。当前特别需要强化政府的政治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在工作出现重大违法、严重滥用职权、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形时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新的政治责任制度。
第三,政府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有主观与客观之分。主观责任指行政人员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个人的伦理的自主性,属于自我约束形式;客观责任是行政组织外的各种力量强加给行政组织及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如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因此,行政责任是一个组织及其成员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 基于此,在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首要的是要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科学合理地为政府定位——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公务员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制度,健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
第四,政府的社会责任。基于政府自身的特性,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为公众服务,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担负一定的责任。可以通过社会追究的方式,发动社会成员、舆论、大众传媒、信息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对行政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监督和制约,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政府的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对于民主政治发展、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廉政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向广大人民群众负责是我们各级政府的一个基本的执政理念。然而,一个责任政府究竟以何种形式向人民群众负责,这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任何公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反映在道德伦理领域就是必须持守公民的道德底线,诸如:诚信、守法、尊重他人权利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又是一个特殊的公民阶层,即他们是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公民,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其行为必须符合人民与社会所要求的行政道德标准和规范。我国的《公务员法》也要求政府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具备清廉、诚信、公正、刚毅的道德品质。目前我们还需要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二、在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责任机制的完善不光需要政府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法律、行政、道德等责任,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运行机制
首先,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需要政府科学地转变政府职能,从以经济管理为重心向社会管理和服务为重心转变,优化政府的智能结构,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正如美国纽约大学管理系教授隆瓦斯所说,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从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作用以及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入手,对现有权力进行剥离,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还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切实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使城市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这一点出发,政府要想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必须受到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开放度和民主参与度。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法治化的社会里,责任机制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自律,从而使服务行政按法定的轨迹运行。对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遵循程序和制度办事、违法行政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进一步规范政府责任机制的建设,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开放度,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开展了网上办公、市长电话、一把手上电视、居民听证会、一站式办公等工作形式,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加大了群众参与决策的力度。除此之外,还要明确责任追求的主体、对象、程序,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对党内要加强党的纪律机关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应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紧密联系的一个综合的责任制约系统。
再次,坚持社会公平,执政为民的理念,面向全社会,为大多数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谋利益。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而非特权。政府的行政官员,只有始终清醒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并把这种来自于人民的权力,用来服务于人民,才是惟一正确的做法。负责任的政府,就是始终把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政府。树立执政为民观念,也是对任何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政府的最基本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重点。这些就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第四,坚持效率第一,不断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这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一个重要表现,使得公共财政发挥最大效益。如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活动最终由人来完成,因此,提高行政效率,人的素质是关键。一方面,要录用和充实高素质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并建立和完善“出口”机制,实现能进能出;另一方面,适应工作需要,对在职人员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机关作风建设,使公务人员树立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
最后,政府责任机制的建立,需要完善政府管理的监督体系。在我国,政府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一般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各类媒体、各民主党派、政协组织、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等)。这种广泛地监督包括:对政府管理合法性的监督,如政府的决策及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政府管理合理性的监督(侧重职业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等);对政府管理有效性的监督(如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效率、机关作风等)。其中,社会监督是一种最普遍的监督(公民、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种力量在发挥各自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政府是否负到自己的责任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因此,要建立监督主体广泛、监督手段灵活、监督时效长久的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加强对政府的责任追求和责任监督。
【参考文献】
[1]张文.和谐社会与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N].温州日报,2005-08-20.
[2]朱德米.责任机制的重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探索与争鸣,2007,(7).
[3]白建民,王欣,王薇.现代城市管理[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8).
[4]沈荣华.中国地方政府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青年科研项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哲学思考”系列论文。
【作者简介】乔娟(1978-),女,宁夏银川人,甘肃政法学院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理论课教学。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府责任;依法行政;责任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7-0004-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在党的十七大中进一步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就是责任政府。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我们知道,权利和责任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责任意味着对政府行为的一种制约和监督。不承担责任的政府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侵犯社会组织、公民的公共利益,这样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不受人民拥戴的、不合格的政府。因此,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全方位的责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机制包含很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要素
在政府的管理实践中,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等,其责任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一般公务员。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渗透,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政府责任体系。任何时代的任何政府都要建立一套责任机制。目前,我国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法制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民主政府,更是责任政府。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全能政府”、“无限政府 ”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人民、企业的生产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是各级各类政府的中心任务,服务型政府最终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和公共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政府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的立法中对政府的责任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权限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政府公务人员的组成、录用、任免等。在民主法治社会,政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监督,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
第二,政府的政治责任。要建立健全适应各类责任主体的政府责任体系,做到政府责任法定化。当前特别需要强化政府的政治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在工作出现重大违法、严重滥用职权、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形时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新的政治责任制度。
第三,政府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有主观与客观之分。主观责任指行政人员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个人的伦理的自主性,属于自我约束形式;客观责任是行政组织外的各种力量强加给行政组织及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如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因此,行政责任是一个组织及其成员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 基于此,在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首要的是要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科学合理地为政府定位——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公务员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制度,健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
第四,政府的社会责任。基于政府自身的特性,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为公众服务,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担负一定的责任。可以通过社会追究的方式,发动社会成员、舆论、大众传媒、信息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对行政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监督和制约,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政府的道德责任。政府道德责任对于民主政治发展、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廉政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向广大人民群众负责是我们各级政府的一个基本的执政理念。然而,一个责任政府究竟以何种形式向人民群众负责,这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任何公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反映在道德伦理领域就是必须持守公民的道德底线,诸如:诚信、守法、尊重他人权利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又是一个特殊的公民阶层,即他们是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公民,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其行为必须符合人民与社会所要求的行政道德标准和规范。我国的《公务员法》也要求政府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具备清廉、诚信、公正、刚毅的道德品质。目前我们还需要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二、在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责任机制的完善不光需要政府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法律、行政、道德等责任,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运行机制
首先,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需要政府科学地转变政府职能,从以经济管理为重心向社会管理和服务为重心转变,优化政府的智能结构,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正如美国纽约大学管理系教授隆瓦斯所说,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从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作用以及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入手,对现有权力进行剥离,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还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切实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使城市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这一点出发,政府要想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必须受到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开放度和民主参与度。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法治化的社会里,责任机制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自律,从而使服务行政按法定的轨迹运行。对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遵循程序和制度办事、违法行政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进一步规范政府责任机制的建设,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开放度,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开展了网上办公、市长电话、一把手上电视、居民听证会、一站式办公等工作形式,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加大了群众参与决策的力度。除此之外,还要明确责任追求的主体、对象、程序,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对党内要加强党的纪律机关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应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紧密联系的一个综合的责任制约系统。
再次,坚持社会公平,执政为民的理念,面向全社会,为大多数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谋利益。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而非特权。政府的行政官员,只有始终清醒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并把这种来自于人民的权力,用来服务于人民,才是惟一正确的做法。负责任的政府,就是始终把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政府。树立执政为民观念,也是对任何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政府的最基本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重点。这些就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第四,坚持效率第一,不断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这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一个重要表现,使得公共财政发挥最大效益。如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活动最终由人来完成,因此,提高行政效率,人的素质是关键。一方面,要录用和充实高素质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并建立和完善“出口”机制,实现能进能出;另一方面,适应工作需要,对在职人员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机关作风建设,使公务人员树立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
最后,政府责任机制的建立,需要完善政府管理的监督体系。在我国,政府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一般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各类媒体、各民主党派、政协组织、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等)。这种广泛地监督包括:对政府管理合法性的监督,如政府的决策及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政府管理合理性的监督(侧重职业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等);对政府管理有效性的监督(如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效率、机关作风等)。其中,社会监督是一种最普遍的监督(公民、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种力量在发挥各自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政府是否负到自己的责任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因此,要建立监督主体广泛、监督手段灵活、监督时效长久的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加强对政府的责任追求和责任监督。
【参考文献】
[1]张文.和谐社会与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N].温州日报,2005-08-20.
[2]朱德米.责任机制的重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探索与争鸣,2007,(7).
[3]白建民,王欣,王薇.现代城市管理[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8).
[4]沈荣华.中国地方政府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青年科研项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哲学思考”系列论文。
【作者简介】乔娟(1978-),女,宁夏银川人,甘肃政法学院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理论课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