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3月2日,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行使院长监督权,裁定再审辛亥革命志士张雨僧遗诗考释名誉侵权案。再审的结果撤销了原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年届七旬的考释者——兰州教育学院退休教授张尔进最终获胜。
张雨僧之死及其“骂人”遗诗
要说清这起公案的来龙去脉,就不能不从81年前的张雨僧之死说起——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时,毕业于武昌陆军部第三中学的甘肃青年张雨僧(又名张澍)积极投身其中,10年后,张雨僧在革命党人于右任领导的陕西靖国军中任职。此年,直系军阀控制的北洋政府派直军入陕,靖国军有的队伍被改编,有的将领被杀害,形势十分危急。偏偏这时孙中山和南方革命政府也因陈炯明叛变而无暇西顾。在此情况下,于右任便想争取甘肃军阀,促成“陕甘自治”,以扭转西北局面。张雨僧便被派往兰州,试图以旧谊说服甘肃督军陆洪涛倒戈。虽然游说未成,却获知一个信息:北洋政府拨发给甘军一批枪械,用以进剿陕西靖国军,陆洪涛已派督署参谋长魏鸿发赴京接运。张雨僧闻讯大惊:陆洪涛有了这批枪械,已处困境的陕西靖国军将腹背受敌。他当机立断,不辞而别,赶回陕西,协助靖国军第三路军司令杨虎城在关中设伏,夺取了这32辆马车枪械,共计步枪1000支,子弹60万发。为此,陆洪涛深恨张雨僧。1923年,张雨僧在北京被密捕,旋即解回兰州杀害。时年35岁。
张雨僧就义后,其亲属收尸时在其大衣口袋里发现了24首遗诗。这些诗作多数都表现了这位民主革命烈士在临死之际仍追求真理、忧国忧民、视死如归的精神境界。遗诗被其亲属带回家乡武山县后,亲友争相传抄,并以《狱中杂咏》为题石印成册,从此在陇东南一带流传。
与现在这场名誉侵权案有关的是《有怀二首之二》。在该诗中,作者把狱中的自己比作一只落入樊笼的孤鹤——
……
此心鉴天地,此身沦虎口。
樊固长已矣,樊破且飞走,
飞向葱岭追随凤凰后。
誓欲长饮吸百川,洒向人间洗尘垢。
再向天帝乞灵药,炼成金刚击瓦缶。
魑魅魍魉亦绝灭,
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
张尔进考释《狱中杂咏》
张尔进按辈份是张雨僧出了五服的族孙,但他最初接触《狱中杂咏》并不是在家族中,而是在学校里。“大河夜夜悲风起,也替人间报不平。”“可怜夜夜椒山月,犹映血花起恨涛。”这些诗句将张尔进带进一种崇高悲壮的境界里。成年以后,张尔进便很想弄清张雨僧遇害前慷慨悲歌的背景和详情,一种历史责任感促使他开始了有关材料的收集采访和分类辨正。长辈们传说的零星故事和文献资料中的点滴记载,都使他如获至宝。张雨僧后人保存至今的39封家信,更是了解张雨僧在各个时期的内心世界、成长过程和战斗经历的最宝贵的原始资料。
1998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张尔进的《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以下简称《遗诗考》)。书中收有张雨僧传略、狱中遗诗24首及其考释。
麻烦就出在考释上。
对《有怀二首之二》中的“魑魅魍魉”,张尔进解释为清朝政府。对那句“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他是这样解释的:“此句以动物谐音痛斥民初为害甘肃的一批军阀政客,且生动地揭露了他们的个性特征:鹿鳖指昏庸如鳖的陆洪涛……猬狗指甘作陆督走狗的魏鸿发。”
魏鸿发与张雨僧是同时代人。武昌起义次年,他参加了甘肃响应武昌的天水起义。此后长期在北洋军阀系的甘肃督军陆洪涛手下任督军署参谋长、卫戍司令、军务厅长、甘肃陆军军官学校校长等显赫职务,被认为是仅次于督军的“二把手”。
解放后,魏鸿发先是被聘为省文史馆馆员,后来又任省政协委员、常委。魏鸿发之所以能担任省政协委员、常委,固然是由于其早年参加天水起义的功绩,以及丰富曲折的人生经历,但还有一个原因也很重要:他的一个女儿与女婿在台湾,前几年才去世的女婿还是台湾的“国大代表”。在担任省文史馆馆员、省政协委员和常委期间,魏鸿发在文史和统战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魏鸿发1982年去世。
张尔进对魏鸿发其人一生的评价是:“两头好,中间坏。”不幸的是,他的考释恰恰涉及的是魏鸿发“坏”的这一段历史。他说,这是我无法回避的。
魏竞存一怒为“猬狗”
今年68岁的原告魏竞存是兰州铝厂退休干部,也是魏鸿发的儿子。他是2001年6月18日起诉张尔进名誉侵权的。
面对记者,魏竞存也承认那句“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除骂人外无法解释,至于“猬狗”在骂谁则称不知道。不过,他又认为,张雨僧在诗中信中骂的人不少,而且都骂得毫无道理;这当然不奇怪,因为其人困在狱中,不了解外面情况,也限于认识水平,再说作为一个将死的人骂谁都没有顾忌;问题是你张尔进不能在考释的名义下再骂。另外,在介绍张雨僧传略时,张尔进还写道魏鸿发力主杀张,以及杀张当夜兰州城戒备森严,魏鸿发亲自督查等等,他认为这也是无中生有。
2001年9月27日,这场奇特的官司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魏竞存出示了民国初年甘肃省督军署和其驻京办事处的几封与捕张杀张有关的电报。那是他从甘肃省档案馆查出来的。这些电报中的确没能显示出其父与此有关。电报还显示,其父在接收那批军火后,并没有随车回甘,而是留京治病,并继续采买军火。他因此认为枪不是失于其父之手,故其父对张雨僧并无失枪之恨,而张也不可能仇恨并未抓他的魏鸿发,张并没有说“猬狗”即是魏鸿发,纯属张尔进有意侮辱。
张尔进的反击是:“魏竞存错误地把当时两个阵营的生死斗争理解为其父与张雨僧的个人恩怨,说其父没有捕杀张雨僧,张雨僧就没有理由骂魏鸿发,并以电报说明,这种举动没有意义。张雨僧面对捕杀他的北洋军阀陆洪涛集团,痛斥的当然是该集团的主要人物,魏鸿发身居要职,与张雨僧针锋相对,你死我活,且该集团骨干分子中无第二个姓魏或卫与‘猬’谐音者。另外,没有亲自捕张杀张,并不等于没有参与决策捕张杀张。”

张尔进二审败诉
2002年元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被告张尔进作为一名文史作品的作者,由于占有材料和个人认识水平所限,其书中所述的内容和所持观点难免有失实和不当之处,有待学术界争论并指正,属正常的学术研究,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誉的问题。”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魏竞存的诉讼请求。
魏竞存不服,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4月11日,兰州市中院二审此案,并于2002年7月4日做出判决。二审法官认为,张雨僧仅留下遗诗,其诗中以动物作比喻,并未指明比喻为何人何物。张尔进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猬狗”指向特定之人魏鸿发,是一种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且张尔进在书中对杀张雨僧经过的叙述,已使人们相信魏鸿发是杀张雨僧的积极策划者和执行者,张尔进将这些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传播给第三人,已造成了对魏鸿发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魏鸿发的名誉,并给魏鸿发的近亲属在社会活动中带来了不利影响。
最后的判决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由张尔进于30日内在《甘肃日报》上连续三天发表声明,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并向其家属魏竞存赔礼道歉;三、张尔进立即停止发行《遗诗考》,若再版得删除相关内容。
兰州中院的这个二审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应。此案一审期间兰州各家媒体纷纷报道和讨论时,社会上就是一片不满法院受理此案的强烈呼声。有人认为“应当警惕法律越位干扰学术”。还有人说:“如果张尔进名誉侵权成立并败诉的话,先河一开,袁世凯、蒋介石、汪精卫、吴佩孚等恶行者的后代都来告状,为其先人强要名誉权,让文史专家纷纷落马,那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可发表这一番言论的人大概也不会想到他会“不幸而言中”,一直受到舆论广泛支持的张尔进居然真的“落马”了。
艰难抗争一年半
张尔进不得不踏上了艰苦的申诉之路。
他在申诉书言辞激烈地写道:“注释张雨僧遗诗的最有效证据是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张雨僧狱中诗本身,但兰州中院的法官们恰恰不研究不重视这两个有效证据,却偏听偏信魏竞存提交的几封电报稿,因为这几封电稿中没有出现魏鸿发的名字,就说魏未参与捕杀张,其实电文无一字说明魏鸿发未参与捕杀张。参谋长的职务已限定了其对军机大事的又参与又谋划……说当时的魏鸿发是陆洪涛的走狗,反映了一个特定历史事实,你要改变这个事实,就得把历史翻过来。”
此案的终审判决,也震撼了甘肃文史学术界。文史专家们纷纷表示有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有学者谈到,历史证明,很多通过法庭强裁的学术案例,最后都成了历史的笑柄,例如教会裁判所关于哥白尼的“日心说案”和北宋王朝关于苏轼的“乌台诗案”等。有20位专家学者联名上书为张尔进呼吁。
然而,张尔进的多方申诉与文史界的一再呼吁并未能动摇已生效的终审判决,法院反而一再催逼张尔进履行道歉和恢复名誉的判决。
于是,张尔进来了一个十分有趣的软抗争:他致函兰州中院,表示本人愿意维护法律尊严,但对于一个杀害革命者、镇压人民的反动军事集团的要员,他不清楚其在历史上名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请求法院明示魏鸿发当时的名誉状况,以及该恢复到何种程度,否则他无话可说、无辞可措。法院自然是拒不作答,也无法回答。
为了使张尔进在报纸上公开道歉,从2003年4月起,法院冻结了张尔进的银行工资帐户,一直冻结到再审重判的2004年3月。连续11个月,年老多病、时常住院的张尔进一分未见,生活因此陷入了困境之中。在此情况下,甘肃省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和甘肃省美学研究会发起了救助张尔进的捐款活动,许多专家、学者和关心此案的其他人士都慷慨解囊,帮助张尔进教授渡过难关。
来之不易的再审裁定
现在可以知道,就在张尔进教授焦头烂额、走投无路之际,兰州中院的处境其实比他更为困难。张尔进还可以说是一身正气、铁骨铮铮、虽败犹荣,支持者和同情者众多。而兰州中院,既要面对张尔进的申诉、文史界的呼吁、社会舆论的质疑,又要面对魏竞存咄咄逼人的执行要求,同时还得面对甘肃省高院的过问。虽然兰州中院一再对外声称判决正确,但有一点很奇怪——按照判决,若张尔进逾期不公开道歉,则由法院在《甘肃日报》上公告判决书内容,刊登公告的费用由张尔进承担;然而,这个公告却一直未予刊登。明明已经冻结了张尔进的银行工资帐户,刊登公告的费用已经不成问题,何况魏竞存还一再催逼,在此情况下,自己做出的并且早已生效的判决书却迟迟不敢刊登公告,由此人们不难想见兰州中院内部一直存在的怀疑、犹豫、担心和争议。
特别让兰州中院不能不正视的是,在2003年2月召开的兰州市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有11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复查〈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一书名誉侵权案的议案》。连续两年的市人大会议上,讨论法院的工作报告时,张雨僧诗考案总是代表们提出质询的焦点。
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起了作用,总之,兰州中院最终还是有了纠错的勇气。2003年8月27日,经院长行使院长监督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再审法官认定“猬狗”注释没错
2003年10月27日,再审开庭。
为了能有这次机会,张尔进盼望了一年半,等待了一年半。所以,张尔进与他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做了充分的准备。
张尔进的诉讼代理人之一梁胜明是《甘肃日报》高级编审,也是文艺评论家,他的代理词,就象是给原告和法官上了一堂精彩的诗歌艺术课——
梁胜明说,诗歌创作的规律,往往是运用比喻指代或谐音双关的表现手法,以客观世界特别是自然界的某些物象来比拟和影射社会上的一些人物或事物,从而造成意象或意境,表达诗人的思想感情。文学评论家或文史研究家的工作,就是要把诗人所比喻指代或谐音双关的对象揭示出来。比如1976年天安门事件中有这样一首揭露“四人帮”的诗:“黄浦江上有座桥,江桥腐烂已动摇。江桥摇,是拆还是烧?”这首诗就用的是比喻指代、谐音双关的创作手法,将“四人帮”比喻为黄浦江上腐烂动摇的桥梁。“江”是江青的“江”,“桥”是张春桥的“桥”,“摇”与姚文元的“姚”谐音。我们的诗歌评论家就是这样注释的,这种注释是完全必要的。
张尔进对张雨僧诗中“猬狗”句的注释也用的是同类的手法,他的注释是无可非议的。
梁胜明接着指出,北洋军阀政府任命陆洪涛担任甘肃督军的时期,是甘肃近现代历史上最黑暗最反动的时期。在此期间,魏鸿发追随陆洪涛干了许多反对民主革命、为害甘肃人民的坏事,这就是张尔进诗注的充分证据,说他“甘做陆督走狗”一点也不过分。兰州中院的原终审法庭要为历史上的“陆督走狗”魏鸿发“恢复名誉”,这是没有慎重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犯了严重的政治立场错误。这不只在我省而且在全国都开了非常恶劣的先例……
2004年3月2日,再审宣判。
判决书中,再审法官认定张雨僧在被杀前写下的“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显然是指当时统治甘肃的一批当政人物,由于魏鸿发在这一历史时期的特殊身份,张尔进此句的注释是尊重了作者的创作原意的,并非故意侮辱、诽谤、丑化某一人人格。同时,再审法官也指出,张尔进带着感情色彩用文学语言描述张雨僧被杀经过,搀杂了创造性的文学活动,此方法不可取。再审法官认为,由于时间、占有材料以及认识水平的局限性,文史考证类作品无法做到完全真实、客观准确,张尔进所著《遗诗考》一书,所涉及魏鸿发的有关内容有失实和不当之处;但如果作者已经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仅因作品情节需要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原型人物,不能因此就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否则将对创作自由造成不当限制;被告张尔进通过注释张雨僧遗诗弘扬国人的民族气节、爱国思想,对该书应着重于整体和主流思想,因此张尔进所著《遗诗考》一书并未构成对魏鸿发名誉的侵害。
轰动兰州三年之久,而且牵动着全国文史界神经的辛亥革命志士张雨僧遗诗考释名誉侵权案,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