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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创新体系,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借鉴
中图分类号:P71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160-01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出台海洋法规与政策,积极投入到海洋创新体系的建设中。虽然我国在国家海洋中心建设、国家及地方海洋产业集群发展、海洋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相比其他海洋大国和强国,我国的国家海洋创新体系建设和相关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海洋对于经济发展和强国战略的支撑还十分有限,为了整合现有海洋科技资源,打通海洋强国战略需求和海洋研究开发的脉络,建立富有活力和路径创新突破能力的国家海洋创新体系,我们需要积极借鉴世界主要海洋国家的建设经验。
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典型的海洋大国,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创新体系已经发展比较成熟,并且被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框架。澳大利亚海洋领域的创新驱动包括气候变化、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沿海地区发展和国家安全五个方面。当前专属经济区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是澳大利亚国家创新的重点[1]。当前,澳大利亚海洋创新也面临一系列挑战:海洋研发基础设施不足;体制的发展和演变有待加强;海洋人才供应不足;海洋产业面临调整和转变;海洋研发中的联网与合作。
为了解决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挑战并且保护其海洋领土日本,澳大利亚需要以连贯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方式进行海洋研发和创新。海洋研发和创新主要涉及知识生产、知识应用、扩散与吸收三方面。在澳大利亚创新周期的“知识生产”部门,发达的海洋研发占据重要一席。海洋研发主要通过政府资助的五个研究机构(AIMS, CSIRO, BOM, GA和AAD)进行,同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学也参与其中。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受到基础设施和资源的约束,海洋研发的效益正不断减少。在“知识应用”方面,主要的海洋研发机构及成果应用者之间的协作已经卓有成效。在特定领域内(如政策、海洋预报、世界文物古迹区的管理和海洋资源的勘探等)海洋研发成果的吸收是非常高的,但是受到海洋环境的限制,很多仍处于未知或开发不佳状态。从海洋研发领域向其他组织和产业界进行创新扩散在某些领域是很普遍的,如海洋气候、海洋保护区与西北大陆架的探索等。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旅游、航运、海洋休闲、海洋生物技术和海岸带发展)海洋部门的分散性限制了创新的传播与吸收。
2 美国
凭借优越的海洋自然环境、强大的综合国力,美国在海洋学、海洋政策和海洋管理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且多次在海洋领域的创新发展中起到里程碑作用,为其海洋霸权战略奠定了可靠基础。美国著名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有太平洋海洋环境实验室、大西洋海洋学与气象学实验室、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斯克里普斯海洋研究所等,这些科研机构担负了美国海洋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为海洋科技创新贡献了巨大力量。
进入21世纪,美国加快了海洋开发与科技发展的步伐。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于2004年提交的《21世纪海洋蓝图》和接下来的实施的《美国海洋行动计划》是对美国30多年海洋政策综合评价、经验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在加强海洋管理,调整海洋管理体制,增设高层次的国家海洋委员会,加强海洋行政主观部门的职能;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大幅度增加对海洋的资金投入;以及加强政府人员和公众及学校的海洋意识教育等方面特别值得我国参考借鉴。2007年发布的“绘制美国未来10年海洋科学发展路线——海洋科学研究优先领域和实施战略”指出,未来10年海洋科学优先发展领域包括:自然和文化的海洋资源管理;对自然灾害的恢复能力;海上作业;海洋气候系统;海洋生态系统,海洋与人类健康[3]。
3 日本
日本是一个岛国,专属经济区水域面积约为陆地面积的12倍。日本经济、社会发展高度依赖海洋,海洋产业加上临海产业总产值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经过多年的积累,日本在海洋开发、科研和海上军事力量方面已经堪称海洋强国。
面对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加大,日本在创新海洋体系建设方面也面临巨大压力。日本政府在海洋创新方面不断进行新的尝试。从沿海50米水深的海域到离岸10千米的陆域日本,日本海洋利用已经实现了空间集约发展,成为海洋空间利用程度最高的国家。政策法规方面,“21世纪日本海洋政策”提倡要坚持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平衡发展的原则执行海洋政策。2004年日本发布第一部海洋白皮书,提出对海洋实施全面管理。2006年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和日本海洋法研究会提交了《日本海洋政策大纲:以新的海洋立国为目标》和《日本海洋基本法草案概要》,论述了在海洋问题上日本应选取的道路,提出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要以新的海洋立国为目标。2007年4月,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日本海洋法规的不断出台完善和政策上的衔接,为海洋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日本的海洋研究创新比以往任何时期进行着更为彻底的改变。在日本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研发资金的60%以上资助给非大学科研机构,而大学科研经费的百分之二十来自工业项目资助,产业研发的一小部分(2001年所占比例为1.4%)是由政府资助的,金融危机以后产业研发速度开始放缓[5]。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海洋科学研究由大学、政府部门及相关产业承担。其中政府部门科研主要集中于海洋科学技术中心。该中心承担者研究开发、设施配给、知识培训和信息处理的职责。作为日本海洋领域的一个“问题解决型”科研机构,由日本国家财政支持建立的国家海洋研究所(NMRI)凭借在专业知识、研究设施和技术能力上的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拟定日本和国际的海洋技术标准、保护海洋环境、创新海洋技术、确保海洋运输安全等。2010年是NMRI实施第二个中期计划的最后一年(NMRI的中长期战略如图1所示),作为对政府政策的紧密配合,NMRI在2010年的关键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温室气体的减排和排放标准制定、海上事故的技术分析、日本专属经济区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转移方面[6]小论文。为促进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交流,日本政府在许多地区建立了“创新集群”(innovative clusters)。“创新集群”的设立旨在连接区域的创新参与者,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業机会的增加做出了贡献。除了推动产学互动,“创新集群”也积极鼓励当地企业与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实践证明,这种创新模式的实施已经形成取得很好的效果。
4 总结
国家海洋创新体系涵盖涉海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创新服务与管理等一系列内容。为了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海洋创新体,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都陆续出台国家海洋法规或政策,并积极维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区域衔接和时序衔接。除此之外,海洋创新体系的发展需要凝聚海洋基础研究和产业集群的力量。海洋基础研究大都是由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学共同承担。澳大利亚、日本的研究机构多依靠政府的规划指导和直接投资,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则通过将海洋科学研究根植于大学之内,使海洋科研与海洋人才培养相结合,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优势和特色。同时,国外海洋研究机构大都具有明确的社会公开义务和职责日本,尤其是在社会公众的开放式参与方面有所突破,在从事规范研究的同时,激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后备人才)对海洋创新活动的认知,为普及海洋知识、吸引培养海洋科技人才奠定了基础。世界海洋产业集群大多是以领军企业及企业间组织的资助研究与开发、涉海科研机构的支持为基础,形成的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群体。这些产业群体通过参与国际行业竞争和国际化产学研合作,形成具有地方创新性产业集群和全球行业价值联结点双重性质的载体,与相应国家的海洋研究及人才培养机构一起构成了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主体。
在海洋创新资金投入与管理方面,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都将加大资金投入作为提高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资金的来源方面各有侧重。美国政府在海洋创新方面资金投入较大,通过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和国家海洋补助金等来支持海洋科学研究,同时鼓励将更多的海洋税收用于海洋管理。相比之下,日本则更加注重“产学研”的内部互动。此外,国家海洋创新资金的运营和管理也日趋规范,各国普遍把资金侧重投向本国的优势领域,重视海洋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信息沟通,创新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推动海洋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P71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160-01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出台海洋法规与政策,积极投入到海洋创新体系的建设中。虽然我国在国家海洋中心建设、国家及地方海洋产业集群发展、海洋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相比其他海洋大国和强国,我国的国家海洋创新体系建设和相关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海洋对于经济发展和强国战略的支撑还十分有限,为了整合现有海洋科技资源,打通海洋强国战略需求和海洋研究开发的脉络,建立富有活力和路径创新突破能力的国家海洋创新体系,我们需要积极借鉴世界主要海洋国家的建设经验。
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典型的海洋大国,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创新体系已经发展比较成熟,并且被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框架。澳大利亚海洋领域的创新驱动包括气候变化、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沿海地区发展和国家安全五个方面。当前专属经济区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是澳大利亚国家创新的重点[1]。当前,澳大利亚海洋创新也面临一系列挑战:海洋研发基础设施不足;体制的发展和演变有待加强;海洋人才供应不足;海洋产业面临调整和转变;海洋研发中的联网与合作。
为了解决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挑战并且保护其海洋领土日本,澳大利亚需要以连贯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方式进行海洋研发和创新。海洋研发和创新主要涉及知识生产、知识应用、扩散与吸收三方面。在澳大利亚创新周期的“知识生产”部门,发达的海洋研发占据重要一席。海洋研发主要通过政府资助的五个研究机构(AIMS, CSIRO, BOM, GA和AAD)进行,同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学也参与其中。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受到基础设施和资源的约束,海洋研发的效益正不断减少。在“知识应用”方面,主要的海洋研发机构及成果应用者之间的协作已经卓有成效。在特定领域内(如政策、海洋预报、世界文物古迹区的管理和海洋资源的勘探等)海洋研发成果的吸收是非常高的,但是受到海洋环境的限制,很多仍处于未知或开发不佳状态。从海洋研发领域向其他组织和产业界进行创新扩散在某些领域是很普遍的,如海洋气候、海洋保护区与西北大陆架的探索等。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旅游、航运、海洋休闲、海洋生物技术和海岸带发展)海洋部门的分散性限制了创新的传播与吸收。
2 美国
凭借优越的海洋自然环境、强大的综合国力,美国在海洋学、海洋政策和海洋管理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且多次在海洋领域的创新发展中起到里程碑作用,为其海洋霸权战略奠定了可靠基础。美国著名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有太平洋海洋环境实验室、大西洋海洋学与气象学实验室、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斯克里普斯海洋研究所等,这些科研机构担负了美国海洋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为海洋科技创新贡献了巨大力量。
进入21世纪,美国加快了海洋开发与科技发展的步伐。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于2004年提交的《21世纪海洋蓝图》和接下来的实施的《美国海洋行动计划》是对美国30多年海洋政策综合评价、经验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在加强海洋管理,调整海洋管理体制,增设高层次的国家海洋委员会,加强海洋行政主观部门的职能;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大幅度增加对海洋的资金投入;以及加强政府人员和公众及学校的海洋意识教育等方面特别值得我国参考借鉴。2007年发布的“绘制美国未来10年海洋科学发展路线——海洋科学研究优先领域和实施战略”指出,未来10年海洋科学优先发展领域包括:自然和文化的海洋资源管理;对自然灾害的恢复能力;海上作业;海洋气候系统;海洋生态系统,海洋与人类健康[3]。
3 日本
日本是一个岛国,专属经济区水域面积约为陆地面积的12倍。日本经济、社会发展高度依赖海洋,海洋产业加上临海产业总产值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经过多年的积累,日本在海洋开发、科研和海上军事力量方面已经堪称海洋强国。
面对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加大,日本在创新海洋体系建设方面也面临巨大压力。日本政府在海洋创新方面不断进行新的尝试。从沿海50米水深的海域到离岸10千米的陆域日本,日本海洋利用已经实现了空间集约发展,成为海洋空间利用程度最高的国家。政策法规方面,“21世纪日本海洋政策”提倡要坚持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平衡发展的原则执行海洋政策。2004年日本发布第一部海洋白皮书,提出对海洋实施全面管理。2006年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和日本海洋法研究会提交了《日本海洋政策大纲:以新的海洋立国为目标》和《日本海洋基本法草案概要》,论述了在海洋问题上日本应选取的道路,提出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要以新的海洋立国为目标。2007年4月,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日本海洋法规的不断出台完善和政策上的衔接,为海洋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日本的海洋研究创新比以往任何时期进行着更为彻底的改变。在日本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研发资金的60%以上资助给非大学科研机构,而大学科研经费的百分之二十来自工业项目资助,产业研发的一小部分(2001年所占比例为1.4%)是由政府资助的,金融危机以后产业研发速度开始放缓[5]。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海洋科学研究由大学、政府部门及相关产业承担。其中政府部门科研主要集中于海洋科学技术中心。该中心承担者研究开发、设施配给、知识培训和信息处理的职责。作为日本海洋领域的一个“问题解决型”科研机构,由日本国家财政支持建立的国家海洋研究所(NMRI)凭借在专业知识、研究设施和技术能力上的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拟定日本和国际的海洋技术标准、保护海洋环境、创新海洋技术、确保海洋运输安全等。2010年是NMRI实施第二个中期计划的最后一年(NMRI的中长期战略如图1所示),作为对政府政策的紧密配合,NMRI在2010年的关键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温室气体的减排和排放标准制定、海上事故的技术分析、日本专属经济区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转移方面[6]小论文。为促进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交流,日本政府在许多地区建立了“创新集群”(innovative clusters)。“创新集群”的设立旨在连接区域的创新参与者,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業机会的增加做出了贡献。除了推动产学互动,“创新集群”也积极鼓励当地企业与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实践证明,这种创新模式的实施已经形成取得很好的效果。
4 总结
国家海洋创新体系涵盖涉海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创新服务与管理等一系列内容。为了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海洋创新体,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都陆续出台国家海洋法规或政策,并积极维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区域衔接和时序衔接。除此之外,海洋创新体系的发展需要凝聚海洋基础研究和产业集群的力量。海洋基础研究大都是由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学共同承担。澳大利亚、日本的研究机构多依靠政府的规划指导和直接投资,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则通过将海洋科学研究根植于大学之内,使海洋科研与海洋人才培养相结合,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优势和特色。同时,国外海洋研究机构大都具有明确的社会公开义务和职责日本,尤其是在社会公众的开放式参与方面有所突破,在从事规范研究的同时,激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后备人才)对海洋创新活动的认知,为普及海洋知识、吸引培养海洋科技人才奠定了基础。世界海洋产业集群大多是以领军企业及企业间组织的资助研究与开发、涉海科研机构的支持为基础,形成的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群体。这些产业群体通过参与国际行业竞争和国际化产学研合作,形成具有地方创新性产业集群和全球行业价值联结点双重性质的载体,与相应国家的海洋研究及人才培养机构一起构成了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主体。
在海洋创新资金投入与管理方面,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都将加大资金投入作为提高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资金的来源方面各有侧重。美国政府在海洋创新方面资金投入较大,通过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和国家海洋补助金等来支持海洋科学研究,同时鼓励将更多的海洋税收用于海洋管理。相比之下,日本则更加注重“产学研”的内部互动。此外,国家海洋创新资金的运营和管理也日趋规范,各国普遍把资金侧重投向本国的优势领域,重视海洋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信息沟通,创新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推动海洋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