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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6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