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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立是对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 ,但由于它出现时间短 ,法律对它的调整还很不完善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少问题。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立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处罚中的“滥”和“软”的问题。综合执法机关应有自己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有其固定的职权和管理领域 ,它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