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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回顾世界金融的发展历史,结合中国经济的现实情况,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企业向综合经营过渡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4.0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4-004-03 收稿日期:2012-03-15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其业务经营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过程。目前,在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作为综合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带来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成为美、英、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及金融创新的压力不断增加,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也日趋增强,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目前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模式起源于德国,形成后很快被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所效仿。1929年10月美国股市大幅下挫,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超过9000家银行倒闭,这一惨剧使一些人认为是银行参与证券业的结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开始了美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竞争压力日渐增大。1994年美国出台《州级银行业务和银行分支效率法案》为跨州设立银行控股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则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扫清了法律障碍,金融业又重新迈入了混业经营时代,而金融控股公司(FHC)则成为混业经营的首选模式。
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选择意味着在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抉择。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施分业经营更有利于保障金融领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传递。诚然,金融混业经营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可以更方便地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是金融业发展的方向,但是混业经营是需要一定前提条件的,否则便会造成金融和经济的混乱。
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政策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目前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有风险。但从金融营销的监督来看,目前金融业客户的需求正逐渐地由单一化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由于实行分业经营,我国金融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美国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所面临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1995年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我国金融业“绝缘性”分业经营的局面,为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环境。另外从我国金融监管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和经验不足,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所以银行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经营还缺乏现实基础。因此在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遵循渐进原则,在同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便于我国执行分业管理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我国目前存在四种类型金融控股公司:(1)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心、光大、平安等。中心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是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2)三大国有银行(中、工、建)通过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或独资或合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3)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4)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尽管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及交叉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不周,容易产生五类风险:资本不足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交易隐藏风险、母公司管理风险和资金违规入市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无法发挥
从总体上看,就金融控股公司所要求的一体化经营和管理这一实质而言,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雏形,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的协同优势未得到发挥。
三、进一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是各国金融综合经营所选择的主流模式,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稳步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助于逐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和国际化。
(一)加快金融控股集团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长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果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不能在监管信息上相互沟通,在监管制度上不能达成有效配合,必将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我国应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约束和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和运作规则,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等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严格控制风险。为尽快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有效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等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所谓的“监管真空”问题,我国应加强对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制度的研究。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应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的监管体制,对各种金融业务全面进行监管。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两个层次:一是整个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经营性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的要点在于优化董事会的结构、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处理好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制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同时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增强资本实力。
(四)建立全面、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控股集团在经营上具有较强的综合经营优势,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会带来较大风险,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建立严密、严格、有效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提高透明度,加强集团整体和各金融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防止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从而降低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
四、加快金融创新和资源整合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鼓励金融创新,加大对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组织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对跨行业合作的方式、利益分配格局重新调整,加大不同金融机构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发展战略,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挥集团资源的协同效应,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和综合型的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托马斯.梅耶,《货币、银行与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3]蒂娜.哈里森,《金融服务营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4.0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4-004-03 收稿日期:2012-03-15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其业务经营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过程。目前,在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作为综合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带来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成为美、英、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及金融创新的压力不断增加,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也日趋增强,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目前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模式起源于德国,形成后很快被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所效仿。1929年10月美国股市大幅下挫,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超过9000家银行倒闭,这一惨剧使一些人认为是银行参与证券业的结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开始了美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竞争压力日渐增大。1994年美国出台《州级银行业务和银行分支效率法案》为跨州设立银行控股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则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扫清了法律障碍,金融业又重新迈入了混业经营时代,而金融控股公司(FHC)则成为混业经营的首选模式。
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选择意味着在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抉择。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施分业经营更有利于保障金融领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传递。诚然,金融混业经营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可以更方便地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是金融业发展的方向,但是混业经营是需要一定前提条件的,否则便会造成金融和经济的混乱。
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政策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目前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有风险。但从金融营销的监督来看,目前金融业客户的需求正逐渐地由单一化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由于实行分业经营,我国金融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美国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所面临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1995年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我国金融业“绝缘性”分业经营的局面,为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环境。另外从我国金融监管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和经验不足,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所以银行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经营还缺乏现实基础。因此在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遵循渐进原则,在同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便于我国执行分业管理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我国目前存在四种类型金融控股公司:(1)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心、光大、平安等。中心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是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2)三大国有银行(中、工、建)通过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或独资或合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3)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4)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尽管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及交叉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不周,容易产生五类风险:资本不足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交易隐藏风险、母公司管理风险和资金违规入市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无法发挥
从总体上看,就金融控股公司所要求的一体化经营和管理这一实质而言,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雏形,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的协同优势未得到发挥。
三、进一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是各国金融综合经营所选择的主流模式,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稳步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助于逐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和国际化。
(一)加快金融控股集团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长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果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不能在监管信息上相互沟通,在监管制度上不能达成有效配合,必将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我国应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约束和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和运作规则,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等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严格控制风险。为尽快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有效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等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所谓的“监管真空”问题,我国应加强对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制度的研究。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应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的监管体制,对各种金融业务全面进行监管。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两个层次:一是整个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经营性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的要点在于优化董事会的结构、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处理好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制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同时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增强资本实力。
(四)建立全面、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控股集团在经营上具有较强的综合经营优势,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会带来较大风险,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建立严密、严格、有效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提高透明度,加强集团整体和各金融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防止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从而降低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
四、加快金融创新和资源整合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鼓励金融创新,加大对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组织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对跨行业合作的方式、利益分配格局重新调整,加大不同金融机构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发展战略,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挥集团资源的协同效应,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和综合型的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托马斯.梅耶,《货币、银行与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3]蒂娜.哈里森,《金融服务营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