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法制建设陷入了价值或日“精神”迥异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之中,基于文化的承续性、行为模式的特定性以及普适性知识存在的有限可能性,应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基本价值为基础,用西方文化的一些普适性价值对其进行修正,并将社会形态变迁的因素考虑进去,重塑一个别除了封建因素的中国法律文化,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承载价值和制度理论的实施制度应当符合“趋利避害”的人性原则,体现法律经济学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用微观制度的合理可行性来实现宏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