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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近日,某市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饭店有食客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参与打架的人已离去大半。在询问过程中,现场有一年轻人被指认出是纠纷一方的人员。面对问询,这个年轻人声明自己因醉酒上厕所,事发时并不在场,不清楚事情的缘由。民警决定带他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上车过程中,民警在后推搡,年轻人因酒后脚下不稳,眼眶磕碰在警车上,造成出血。回到派出所,年轻人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而后再接受询问。民警没有答应。询问完毕后,年轻人请求民警将其送到医院,民警没有同意。最终,年轻人只得自己去医院做了缝合手术……
打架纠纷,派出所民警想必都接触过。那么在该事件中,民警的处置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请一一列出,并说明依据。如果换作是你,你会如何处置?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汾湖派出所 陈敏驹
该事件中醉酒男子在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受伤,提出就医的正常合理诉求,警方应当予以回应并提供帮助。当然,满足男子诉求的同时,应依法告知其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警方询问的法律义务,必要时安排人员对男子进行看护。同时,办案人员应立即介入该事件进行调查,努力收集视频物证和证人证言,通过被害人指证和旁证,联系案件涉事当事人,理清案件过程,给予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
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 潘会华
在提倡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今天,该事件中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其一,我们在处理打架斗殴案件中,不论双方谁受伤都会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二,民警更应该考虑该年轻人“自己因醉酒上厕所,事发时并不在场,不清楚事情的缘由”这一声明。毕竟按照常理,打架事发后,当事人独自留在现场等民警询问是不大可能的。其三,年轻人虽然伤势不重,但却在“门面”脸部,且眼眶出血。一旦处理不好,从派出所走出去很容易引起旁人的注意和议论。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第一,民警带年轻人回所做进一步调查是必要的,以此了解纠纷一方的其他成员,对还原事实真相和过程有较大的帮助。另外,还应当对饭店里的其他食客做一番调查询问,因为旁边的目击证人有客观的认识,对案件发生经过的描述不会带有个人感情。除此外,对纠纷另一方的人员亦应当带回调查,对案件事实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认真听取纠纷双方的说辞,易于形成客观判断。
第二,民警在后推搡的动作不太合理,不符合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在目前民警掌握的证据的情况下,没有能够支撑年轻人违法的有力证据。在“无证据便无违法的原则”下,民警做出的推搡动作,显然是民警内心已经形成年轻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断定,这不仅有失公允,也违背了办案必须查清事实的客观要求。
第三,年轻人受伤的处置。年轻人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民警未答应,可能是担心年轻人走后逃跑、串供或者其他原因。但询问完毕,民警的拒绝,显现了民警对执法相对人的冷漠,与执法应文明热情的原则不符,更何况年轻人的受伤与民警的推搡动作有关。
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孟亚军
本案中,民警在决定带年轻人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前,未使用口头传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在上车过程中,民警在后推搡,导致年轻人眼眶磕伤。在派出所,民警拒绝年轻人先去医院治疗的要求,有失妥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 张波
对于该案例中的派出所民警,首先一点值得肯定:面对被指认出来的涉案人员,第一时间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进一步调查取证了解案情。但后续的做法,我持不赞同的看法。如果是我出警,在将嫌疑人带离时务必确保其人身安全,看护好别磕了碰了,特别是醉酒的人,腿脚已经不灵便了,上下警车时就要格外注意,不能让其独自行动。一旦嫌疑人不慎发生磕碰流血了,要及时送医处置。再者被询问的对象都流血了,我们依旧置之不理,着急取笔录,显得太冷漠了,不近人情。对询问后提出难受、疼痛等要求就医的嫌疑人,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撥打120电话,由医院专业医生将其接走,或者由民警开警车将其送到医院,毕竟我们不是专业医生,宁可信其“有”,不可主观猜测其“没有”。执法安全非常重要,整个执法过程平安才是“硬道理”,切不可因为一时的疏忽,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 封涛
在处理类似事件中,我们这里的派出所一般采取“一二三四”工作法:一是要慢,到达现场后,不是着急处理事情,按照现场勘查的顺序,一步一步地进行,先把现场整体弄清楚,做到心中明了,然后再作出下一步的决定。二是细看,看现场有没有潜在的危险和次生危害,要保护好自己和其他现场群众;看受害人以及嫌疑人的伤情如何,尤其是嫌疑人的伤情我们不应该忽视,在没有经过侦查、审判前,都不能确定他(她)是罪犯,应当把他们当成一般公民来对待。伤情轻微的,可以现场简单处理就立即现场处理,这是对公民的尊重;伤情严重的,应及时联系救护部门,先紧急抢救,再开展调查工作。三是处置,对需要传唤的,经口头和出示警官证后,将当事各方传唤至派出所,传唤过程中还应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四是善后,对当事人在现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情况,及时用录像、照相等方法固定下来,安排受害方先行统计,留下联系方式,然后再收集。 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贲留生
此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下环节值得推敲:一是民警决定将年轻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不符合口头传唤或者继续盘问的法定条件。仅凭年轻人是“纠纷一方的人员”的事实,只能作为证人进行登记和了解情况。二是对“年轻人声明自己因醉酒上厕所,事发时并不在现场,不清楚事情的缘由”的陈述和申辩,并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三是“民警在后推搡”的行为不妥。四是“民警在后推搡”的行为致年轻人眼部受伤后,没有及时救治,并且对年轻人多次要求治疗和帮助送治的救助请求,均予以拒绝,违反《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该警情的处置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寻找登记现场目击证人;二是弄清发生矛盾的双方人员的情况;三是以年轻人为突破口,认真听取年轻人的陈述和申辩,判断其醉酒的程度和“事发不在现场”的真实性,根据其醉酒程度判断其能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过工作在其自愿的情况下,视情让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和了解情况。
江西省共青城市公安局 刘志坚
从此事来看,民警至少有两点不当之处:首先是传唤的过程。年轻人因为醉酒,在民警将其在推到车上的过程中受伤。换作是我,这时应仔细观察年轻人的受伤情况,视伤情作出下一步处置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其次是询问的过程。回到派出所后,年轻人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而后再接受询问。这一要求并不过分,换作是我,会答应对方的要求,而不是等到询问结束再送到医院医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在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山东边防总队威海边防支队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现场发现有涉案嫌疑的年轻人后,不能随意地未经传唤程序就将其带回所里,而应该及时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对方称自己已经醉酒,其身体一般处于失衡状态,民警在带其上警车时不应对其随意推搡,这样极易导致其摔倒而受伤。询问对象受伤出血,且在其多次提出治疗的要求后,民警仍拒绝,这样处置十分不妥,一旦嫌疑人确实因受伤而引发严重后果,办案民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我在现场,我会及时表明警察身份,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安排人员记录案发时在场人员,情况允许的可以调取监控录像。为确保安全,我会根据经验和现场状况判断其是否醉酒,如果醉酒,我会尽量避免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因为醉酒人的身体容易发生意外,派出所无急救设备和能力,最好能在医院内一边处理醉酒问题,一边开展询问调查。询问对象因我们的推搡受伤后,自然会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同时,我还会对全程执法进行录音录像。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凫城派出所 王洪辉
首先,该案例中的民警举止不够文明。对待需要带回派出所调查情况的人员不能推推搡搡,特别是对方已经声明醉酒,更要小心谨慎,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其次,该案例中的年轻人眼眶磕碰出血,必须马上送医院医治。待确诊伤情没有大礙后,再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最后,不能让受伤的年轻人独自一人去医院医治伤情。如果年轻人在医治过程中造成了不可预知的后果,派出所和民警本人难辞其咎。
执法安全不是儿戏。如果换作是我,到达现场后,我不仅会向在场群众细问详情,而且还会调取视频监控。需要带那位年轻人回派出所调查情况,先要稳定他的情绪,将疑似醉酒的年轻人搀扶上警车。发现年轻人眼眶磕碰出血,要第一时间陪他去医院医治,避免因出血过多发生意外。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既然那位年轻人要求去医院治疗,就必须马上停止询问,立即陪同他去医院医治。(张雷 整理)
主持人:
看来,大家的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人性化执法”不是一句空话,要将其落实到执法执勤的全过程。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只有科学规范地操作,才能收到最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民警自己。
近日,某市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饭店有食客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参与打架的人已离去大半。在询问过程中,现场有一年轻人被指认出是纠纷一方的人员。面对问询,这个年轻人声明自己因醉酒上厕所,事发时并不在场,不清楚事情的缘由。民警决定带他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上车过程中,民警在后推搡,年轻人因酒后脚下不稳,眼眶磕碰在警车上,造成出血。回到派出所,年轻人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而后再接受询问。民警没有答应。询问完毕后,年轻人请求民警将其送到医院,民警没有同意。最终,年轻人只得自己去医院做了缝合手术……
打架纠纷,派出所民警想必都接触过。那么在该事件中,民警的处置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请一一列出,并说明依据。如果换作是你,你会如何处置?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汾湖派出所 陈敏驹
该事件中醉酒男子在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受伤,提出就医的正常合理诉求,警方应当予以回应并提供帮助。当然,满足男子诉求的同时,应依法告知其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警方询问的法律义务,必要时安排人员对男子进行看护。同时,办案人员应立即介入该事件进行调查,努力收集视频物证和证人证言,通过被害人指证和旁证,联系案件涉事当事人,理清案件过程,给予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
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 潘会华
在提倡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今天,该事件中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其一,我们在处理打架斗殴案件中,不论双方谁受伤都会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二,民警更应该考虑该年轻人“自己因醉酒上厕所,事发时并不在场,不清楚事情的缘由”这一声明。毕竟按照常理,打架事发后,当事人独自留在现场等民警询问是不大可能的。其三,年轻人虽然伤势不重,但却在“门面”脸部,且眼眶出血。一旦处理不好,从派出所走出去很容易引起旁人的注意和议论。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第一,民警带年轻人回所做进一步调查是必要的,以此了解纠纷一方的其他成员,对还原事实真相和过程有较大的帮助。另外,还应当对饭店里的其他食客做一番调查询问,因为旁边的目击证人有客观的认识,对案件发生经过的描述不会带有个人感情。除此外,对纠纷另一方的人员亦应当带回调查,对案件事实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认真听取纠纷双方的说辞,易于形成客观判断。
第二,民警在后推搡的动作不太合理,不符合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在目前民警掌握的证据的情况下,没有能够支撑年轻人违法的有力证据。在“无证据便无违法的原则”下,民警做出的推搡动作,显然是民警内心已经形成年轻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断定,这不仅有失公允,也违背了办案必须查清事实的客观要求。
第三,年轻人受伤的处置。年轻人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民警未答应,可能是担心年轻人走后逃跑、串供或者其他原因。但询问完毕,民警的拒绝,显现了民警对执法相对人的冷漠,与执法应文明热情的原则不符,更何况年轻人的受伤与民警的推搡动作有关。
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孟亚军
本案中,民警在决定带年轻人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前,未使用口头传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在上车过程中,民警在后推搡,导致年轻人眼眶磕伤。在派出所,民警拒绝年轻人先去医院治疗的要求,有失妥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 张波
对于该案例中的派出所民警,首先一点值得肯定:面对被指认出来的涉案人员,第一时间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进一步调查取证了解案情。但后续的做法,我持不赞同的看法。如果是我出警,在将嫌疑人带离时务必确保其人身安全,看护好别磕了碰了,特别是醉酒的人,腿脚已经不灵便了,上下警车时就要格外注意,不能让其独自行动。一旦嫌疑人不慎发生磕碰流血了,要及时送医处置。再者被询问的对象都流血了,我们依旧置之不理,着急取笔录,显得太冷漠了,不近人情。对询问后提出难受、疼痛等要求就医的嫌疑人,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撥打120电话,由医院专业医生将其接走,或者由民警开警车将其送到医院,毕竟我们不是专业医生,宁可信其“有”,不可主观猜测其“没有”。执法安全非常重要,整个执法过程平安才是“硬道理”,切不可因为一时的疏忽,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 封涛
在处理类似事件中,我们这里的派出所一般采取“一二三四”工作法:一是要慢,到达现场后,不是着急处理事情,按照现场勘查的顺序,一步一步地进行,先把现场整体弄清楚,做到心中明了,然后再作出下一步的决定。二是细看,看现场有没有潜在的危险和次生危害,要保护好自己和其他现场群众;看受害人以及嫌疑人的伤情如何,尤其是嫌疑人的伤情我们不应该忽视,在没有经过侦查、审判前,都不能确定他(她)是罪犯,应当把他们当成一般公民来对待。伤情轻微的,可以现场简单处理就立即现场处理,这是对公民的尊重;伤情严重的,应及时联系救护部门,先紧急抢救,再开展调查工作。三是处置,对需要传唤的,经口头和出示警官证后,将当事各方传唤至派出所,传唤过程中还应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四是善后,对当事人在现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情况,及时用录像、照相等方法固定下来,安排受害方先行统计,留下联系方式,然后再收集。 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贲留生
此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下环节值得推敲:一是民警决定将年轻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不符合口头传唤或者继续盘问的法定条件。仅凭年轻人是“纠纷一方的人员”的事实,只能作为证人进行登记和了解情况。二是对“年轻人声明自己因醉酒上厕所,事发时并不在现场,不清楚事情的缘由”的陈述和申辩,并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三是“民警在后推搡”的行为不妥。四是“民警在后推搡”的行为致年轻人眼部受伤后,没有及时救治,并且对年轻人多次要求治疗和帮助送治的救助请求,均予以拒绝,违反《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该警情的处置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寻找登记现场目击证人;二是弄清发生矛盾的双方人员的情况;三是以年轻人为突破口,认真听取年轻人的陈述和申辩,判断其醉酒的程度和“事发不在现场”的真实性,根据其醉酒程度判断其能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过工作在其自愿的情况下,视情让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和了解情况。
江西省共青城市公安局 刘志坚
从此事来看,民警至少有两点不当之处:首先是传唤的过程。年轻人因为醉酒,在民警将其在推到车上的过程中受伤。换作是我,这时应仔细观察年轻人的受伤情况,视伤情作出下一步处置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其次是询问的过程。回到派出所后,年轻人多次要求去医院治疗,而后再接受询问。这一要求并不过分,换作是我,会答应对方的要求,而不是等到询问结束再送到医院医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在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山东边防总队威海边防支队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现场发现有涉案嫌疑的年轻人后,不能随意地未经传唤程序就将其带回所里,而应该及时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对方称自己已经醉酒,其身体一般处于失衡状态,民警在带其上警车时不应对其随意推搡,这样极易导致其摔倒而受伤。询问对象受伤出血,且在其多次提出治疗的要求后,民警仍拒绝,这样处置十分不妥,一旦嫌疑人确实因受伤而引发严重后果,办案民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我在现场,我会及时表明警察身份,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安排人员记录案发时在场人员,情况允许的可以调取监控录像。为确保安全,我会根据经验和现场状况判断其是否醉酒,如果醉酒,我会尽量避免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因为醉酒人的身体容易发生意外,派出所无急救设备和能力,最好能在医院内一边处理醉酒问题,一边开展询问调查。询问对象因我们的推搡受伤后,自然会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同时,我还会对全程执法进行录音录像。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凫城派出所 王洪辉
首先,该案例中的民警举止不够文明。对待需要带回派出所调查情况的人员不能推推搡搡,特别是对方已经声明醉酒,更要小心谨慎,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其次,该案例中的年轻人眼眶磕碰出血,必须马上送医院医治。待确诊伤情没有大礙后,再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最后,不能让受伤的年轻人独自一人去医院医治伤情。如果年轻人在医治过程中造成了不可预知的后果,派出所和民警本人难辞其咎。
执法安全不是儿戏。如果换作是我,到达现场后,我不仅会向在场群众细问详情,而且还会调取视频监控。需要带那位年轻人回派出所调查情况,先要稳定他的情绪,将疑似醉酒的年轻人搀扶上警车。发现年轻人眼眶磕碰出血,要第一时间陪他去医院医治,避免因出血过多发生意外。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既然那位年轻人要求去医院治疗,就必须马上停止询问,立即陪同他去医院医治。(张雷 整理)
主持人:
看来,大家的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人性化执法”不是一句空话,要将其落实到执法执勤的全过程。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只有科学规范地操作,才能收到最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民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