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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易时移,变法亦宜”,这句承载了辨证法核心意义的古语,对于我们的住房制度改革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1979年,国家就开始考虑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四方面积极性来建设和解决住房问题,而从廉租房——福利分房——购买商品房——主要推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改革轨迹,正印证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与社会的变迁。由此,如何重构城市居民住房建设体系,如何让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购置费与家庭年收入之比在1:6的合理范围之内,如何让占中国90%的中低收入人群“居者有其屋”,都是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把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