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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不含捕捞渔船机械和助渔导航机械以及水利排灌机械,下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鉴定、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