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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来源于民法上的契约,后逐步扩展到经济法、劳动法和行政法领域,体现了从私法到社会法再到公法适用的发展。行政附随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的附属义务。它既不属于法律明确要求的基本义务,也不属于基于行政裁量的非强制义务,而是基于比例原则对行政权力拘束的合理注意的义务。我国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的行政附随义务的案例,既表明行政主体违反行政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行政附随义务从非法定义务转变为合理注意义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