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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风险规制的行政诉讼可以反映出原告资格认定的基本问题和完整的判断框架.第一阶段要判断原告主张的利益是否具有可保护性.我国法院已开始按照保护规范说展开审查,这是法解释的问题,但主要还是集中于根据规范,缺乏多元因素的考虑.第二阶段要判断可保护的原告利益是否有受到侵害的现实性,这是事实认定的问题,法院通常要借助于距离标准等来确定损害的盖然性和程度大小,进而划定需要保护的原告范围.在原告资格的证明上,通常的可能性标准仍然可以适用.在风险设施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上,因风险设施在设置时就有安全审查的要求,可以推定其存在;在原告利益受到风险设施侵害的可能性上,则仍需原告举证证明.因风险规制所涉利益并非公私分明,得到认可的原告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公共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