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2条关于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试图就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方面三个突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得出结论:在让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在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支票、在票据背书不连续但有其他合法证明的三种情况下可以成立票据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