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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后,针对苏俄党内和国家机关中出现的诸如铺张浪费、贪污受贿、追求特权等严重的腐败现象,为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永久性地位,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列宁在对腐败现象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首次阐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应以法律为武器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并提出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法律对策。加强立法,为反对和治理腐败提供法律武器;加强法制教育,培育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根除腐败现象的思想基础;严格执法,依法对腐败分子实行严惩,以儆效尤;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从制度上堵塞腐败现象赖以滋生和蔓延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