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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而分得的收益。它不仅包括企业投出货币资金或实物而分回的利润,还包括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而发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企业财务通则》第25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时,应根据国税发(94)229号文规定将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税字(94)009号文要求计算补缴所得税;也可将联营的投资收益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而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因此,在进行此项补交税款的审计中可根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