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的较量——从庭前证据交换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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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审前程序的核心,无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是对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都影响甚巨。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庭前证据交换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关注,也因此而掀起了关于民事证据研究的热潮。本文仅从《规定》中有关庭前证据交换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保障作一个阐述。 As the core of the pretrial procedure, the exchange of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litigants and the smooth running of the courtrooms. Recentl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ed the “Provisional Rules for Evidence Concerning Civil Proceeding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visions”), which was put into effect on April 1, 2002, in more detail and clarification Regulations,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law circles, but also set off a boom on the study of civil evidence. This article only elaborat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exchange of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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