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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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救济或诉讼机制,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故应该对现行《公司法》进行解释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性规定,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49-01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及其经营者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该考虑或者兼顾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问题非常严重,如: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触目惊心;环境污染令人堪忧等。其原因很多,有政府责任的缺失、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公司自身结构不合理等。本文主要分析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并给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的不足之处
  
  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不完善
  《公司法》第五条旗帜鲜明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既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法律上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内容或范围、调整对象等进行明确规定。纵观《公司法》,除总则部分提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外,分则部分没有明确地对应地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机制和惩罚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概念模糊的立法状况已不能适应系统化制度化的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
  
  (二)缺乏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公司捐赠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行为进行了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和激励,但从《公司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未能在整体层面上设计出相应的激励机制,未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倡导性、授权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如减税,现有规定难以调动公司主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三)缺乏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救济或诉讼机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却缺乏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利益相关者可以采取的相应救济机制的规定,故难以有效形成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的外部制约。无救济则无权利,为确保公司社会责任切实实现,必须赋予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如公益诉讼。
  
  (四)缺乏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无法形成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有效约束。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激励与制裁并重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鼓励、引导、鞭挞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二、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立法完善对策
  
  (一)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是辨识和区分社会现实中所特有的现象的工具,也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界定极为必要。我们应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如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及其经营者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应该考虑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建立激励机制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这对于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对此作一原则性的规定,如规定对积极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行更大税费方面的减免,如5%,或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鼓励。也可以考虑扩大激励对象,将激励对象从公司扩大到公司以及公司管理者。公司作为激励对象理所当然,而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者,他们可以决定公司行为,可以决定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如果能够对他们实施激励措施,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状况与他们的工作业绩和薪酬挂钩,他们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决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诸如此类的政策优惠或限制积极引导更多的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建立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由于立法的滞后,当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社会的利益时,现有的诉讼制度却不能满足需要,无法高效、合理地解决问题,因此,建立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手段,笔者建议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保护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在具体规定和操作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限制了其他主体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同时,对由于违反社会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数众多如三鹿奶粉事件、破坏环境资源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应该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进行诉讼。
  
  (四)建立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的目的就是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得以生效,实现法律的价值。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义务,但没有规定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于缺乏法律责任的保障,这一义务自然产生不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即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由于违反社会责任而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公司对职工、消费者和环境资源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的赔偿。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承担方式,应该适用于所有公司违反或者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应该适用于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违反社会责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如三鹿奶粉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等。当然,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性,《公司法》不可能详尽罗列所有违反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可以尝试用宽泛的、指引性的规定来明确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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