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每一次的事件后反思,病因与药方基本上都可以毫不例外地指向两个层面:制度建设以及法规执行。虽然这已是“众所周知”的老生常谈,但老生常谈有时却依旧是不得不谈
绿大地造假事件听起来象是一个天方夜谭式的故事,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个真实的事例。绿大地造假事件涉及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造假行为手法低级,毫无“技术含量”可言。
而在此之前,绿大地已经因为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屡受质疑,包括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业绩预告与快报半年内多次变脸、公司高管频繁更换、辞职,以及原始股东屡屡巨额套现,等等。可以说,对应于财务造假的低级水平,公司外部“观感”同样可以提供明显的线索发现问题。但发生在绿大地公司身上的所有这些行为与现象,却都被各“有关部门”视而不见,最终还是成功登陆了中小板,人们当然有足够的理由问一声为什么。
追问在以下方面期待答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监管部门、投行与保荐机构、财务公关公司,以及银行等各相关利益或责任方,对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如何落实。
每一次的事件之后也当然引发反思,病因与药方基本上都可以毫不例外地指向两个层面:制度建设以及法规执行。虽然这已是“众所周知”的老生常谈,但老生常谈有时却依旧是不得不谈。
仅就此绿大地造假这一事件来说,在制度建设方面当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溯源和探讨,笔者仅提出自已观察到的两个方面: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的监督报告义务是否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已公开的信息显示,绿大地曾在上市前后不长的时间内分别更换过四家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可以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出于各自利益与风险衡量而进行“双向选择”的结果,不排除各“前”会计师事务了解真相后为规避风险而“用脚投票”(中断合作)。“用脚投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也向市场发出了信号,但仅此是否足够?比如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发现问题“用脚投票”,对所发现出的问题是否有向相关部门反映的义务?当然,如果“现任”会计事务所发现问题刻意进行隐瞒,则属于直接涉及违法而需要进行惩处的问题了。
第二个方面是:完全虚构的资产价格为什么还有银行为其进行巨额贷款?从报导出来的信息来看,有昆明当地银行的高管最初接到绿大地贷款申请时即发现其虚构资产之事,但是绿大地最终还是在别家银行获得了贷款。依目前的体制安排,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制度优惠”是有过度之嫌的。按照正常的市场逻辑,严重弄虚作假而并无实质业务支撑的绿大地的贷款很容易成为坏账,但如果上市了,银行债权的保障度就可以大为提升,甚至可以说能基本得以保障。比如目前情况就是,既便绿大地的问题暴露而被查处了,但市场传言云南省国资委可能为了“保壳”而向公司注入资产,如果传言属实,则意味着绿大地持续经营可以得到新的保障(当然可能公司会转型或者大股东易人),只要银行此前的保全手段与法律程序健全、到位,则贷款安全度仍可以有很大的保障。当上市成了创业者、中介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暴利保障”的最终目标的时候,各当事责任方需要为道德进行负责吗?如果说在市场中道德的说教是仓白的,那些此类“道德问题”是否可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进行设计为“法律问题”呢?
关于行政问责方面的问题,其本质则属于对各类责任者(机构与个人)的责任落实以及惩处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上市资源极度稀缺的背景下,存在如此低级造假行为的公司如何能够最终通过层层审核而成功上市,只有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或各监管机构没能发现问题构成失职的问题处理到位,方能真正对后续的造假者形成威慑。
绿大地造假事件听起来象是一个天方夜谭式的故事,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个真实的事例。绿大地造假事件涉及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造假行为手法低级,毫无“技术含量”可言。
而在此之前,绿大地已经因为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屡受质疑,包括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业绩预告与快报半年内多次变脸、公司高管频繁更换、辞职,以及原始股东屡屡巨额套现,等等。可以说,对应于财务造假的低级水平,公司外部“观感”同样可以提供明显的线索发现问题。但发生在绿大地公司身上的所有这些行为与现象,却都被各“有关部门”视而不见,最终还是成功登陆了中小板,人们当然有足够的理由问一声为什么。
追问在以下方面期待答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监管部门、投行与保荐机构、财务公关公司,以及银行等各相关利益或责任方,对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如何落实。
每一次的事件之后也当然引发反思,病因与药方基本上都可以毫不例外地指向两个层面:制度建设以及法规执行。虽然这已是“众所周知”的老生常谈,但老生常谈有时却依旧是不得不谈。
仅就此绿大地造假这一事件来说,在制度建设方面当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溯源和探讨,笔者仅提出自已观察到的两个方面: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的监督报告义务是否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已公开的信息显示,绿大地曾在上市前后不长的时间内分别更换过四家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可以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出于各自利益与风险衡量而进行“双向选择”的结果,不排除各“前”会计师事务了解真相后为规避风险而“用脚投票”(中断合作)。“用脚投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也向市场发出了信号,但仅此是否足够?比如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发现问题“用脚投票”,对所发现出的问题是否有向相关部门反映的义务?当然,如果“现任”会计事务所发现问题刻意进行隐瞒,则属于直接涉及违法而需要进行惩处的问题了。
第二个方面是:完全虚构的资产价格为什么还有银行为其进行巨额贷款?从报导出来的信息来看,有昆明当地银行的高管最初接到绿大地贷款申请时即发现其虚构资产之事,但是绿大地最终还是在别家银行获得了贷款。依目前的体制安排,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制度优惠”是有过度之嫌的。按照正常的市场逻辑,严重弄虚作假而并无实质业务支撑的绿大地的贷款很容易成为坏账,但如果上市了,银行债权的保障度就可以大为提升,甚至可以说能基本得以保障。比如目前情况就是,既便绿大地的问题暴露而被查处了,但市场传言云南省国资委可能为了“保壳”而向公司注入资产,如果传言属实,则意味着绿大地持续经营可以得到新的保障(当然可能公司会转型或者大股东易人),只要银行此前的保全手段与法律程序健全、到位,则贷款安全度仍可以有很大的保障。当上市成了创业者、中介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暴利保障”的最终目标的时候,各当事责任方需要为道德进行负责吗?如果说在市场中道德的说教是仓白的,那些此类“道德问题”是否可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进行设计为“法律问题”呢?
关于行政问责方面的问题,其本质则属于对各类责任者(机构与个人)的责任落实以及惩处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上市资源极度稀缺的背景下,存在如此低级造假行为的公司如何能够最终通过层层审核而成功上市,只有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或各监管机构没能发现问题构成失职的问题处理到位,方能真正对后续的造假者形成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