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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市,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样一个群体,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他们游离在城乡的边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普遍缺失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城市化;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农民工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我们常说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位置;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没有独自生活能力者和失业者,是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则是社会福利,旨在增进人民福利,某种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社会优抚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军人及其家属是其优抚的对象,由国家财政拨款对他们实现优待。
历经了50多年的发展、革新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最初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项配套措施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而服务,发展到今天的,具有多层次、多架构、覆盖面广泛、责任共同承担的大体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格局,真正明确了社会保障的基本主线和任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市场保障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国家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的界限。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就法律角度而言,农民工是我国具有合法法律地位的公民,他们虽然与城市居民的户口性质不同,但是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资源分配不应存在差别对待。然而,农民工群体由于其农业户口的身份,决定了该群体与一般市民群体的差别:在社会认同方面表现为“农民”与“市民”的区别;在社会关系整合方面表现为“外地人”与“本地人”的地缘区别。
当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依然不能与城市居民同步,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对农民工保障这一方面尤其缺失。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件,最初也只有在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对于更为全面和广泛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文件还没有得到运行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主要存在于就业、工资保障和失业保险,住房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保障,工伤、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第二、农民工的数量多,流动范围广并且流动性强,给社会保障体系运作带来了很大阻碍。
有数据显示,从1991年开始,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便不断攀升,平均每年会有1.2亿的农民由农村流入城市,但我国的地域范围广泛,大量的农民工来自不同的地区省份,之后又流入不同的城市之中。这样庞大数量的一群人,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他们社会保障问题,那么他们不仅不能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反而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稳定因素
第三、财政支持力度不足,难以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及全面的施行。
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要远大于城镇人口的比重,要在财政资金本就不足以支撑城镇的社会保障时,再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囊括进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内,无疑会给国家的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造成更为困难的局面,更有可能使得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寸步难行。
二、健全与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建立以农民工为特定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应该在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方面给予重视,建立一套属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其中应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中心而展开。救助的范围不仅要包含农民工自身,还应将农民工的家人包括在内,建立起灵活的,适应流动农民工的特殊救助制度,并且可将适用的标准根据农民工需要救助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可以推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将保险的种类细分,并且参保的条件和标准应和农民工的自身实际相切合,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同时还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参保方面的培训与讲座,是其了解到社会保险对于保护他们自身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使他们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保险需要自己拿钱却于自己无用处的阶段,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抗风险意识。
(二)鼓励农民工建立属于自己的工会等维权组织
当前,农民工的数量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处于持续攀升状态,这样庞大的群体,因为他们的外来户籍、没有固定的居住地、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匮乏的法律意识等,都使得他们在城市中一直处于被动和劣势。同时又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正规渠道,因此,农民工的权益一直受到不合法的侵犯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国家和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农民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维权组织,并从旁引导他们利用工会组织等正规渠道和社会、政府和用人单位沟通,同时承认农民工这类组织的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地位: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工会应及时给予和政府联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要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当某些农民工的流动方向发生改变时,工会要及时的记录和登记;还可以定期的开展与农民工相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和社会保障知识讲座和培训等。
(三)加快建设覆盖面广泛,架构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来说并不适用,甚至可以说将农村居民排除在之外。虽然,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复杂、艰巨的工程,也不可能在短周期之内就能使农民工群体的状况得到改善,但可以采取逐步递进的方法,地方政府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来改变农民工现在的群体状况,国家在地方政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真正为农民工建起社会的安全网,平衡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传统的户籍制度也正在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从而城乡二元结构也必将不复存在,那么,“农民工”一词也必然会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1]胡鞍钢.中国新发展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金静(1991.11~ ),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本理论。
关键词:城市化;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农民工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我们常说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位置;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没有独自生活能力者和失业者,是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则是社会福利,旨在增进人民福利,某种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社会优抚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军人及其家属是其优抚的对象,由国家财政拨款对他们实现优待。
历经了50多年的发展、革新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最初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项配套措施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而服务,发展到今天的,具有多层次、多架构、覆盖面广泛、责任共同承担的大体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格局,真正明确了社会保障的基本主线和任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市场保障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国家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的界限。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就法律角度而言,农民工是我国具有合法法律地位的公民,他们虽然与城市居民的户口性质不同,但是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资源分配不应存在差别对待。然而,农民工群体由于其农业户口的身份,决定了该群体与一般市民群体的差别:在社会认同方面表现为“农民”与“市民”的区别;在社会关系整合方面表现为“外地人”与“本地人”的地缘区别。
当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依然不能与城市居民同步,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对农民工保障这一方面尤其缺失。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件,最初也只有在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对于更为全面和广泛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文件还没有得到运行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主要存在于就业、工资保障和失业保险,住房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保障,工伤、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第二、农民工的数量多,流动范围广并且流动性强,给社会保障体系运作带来了很大阻碍。
有数据显示,从1991年开始,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便不断攀升,平均每年会有1.2亿的农民由农村流入城市,但我国的地域范围广泛,大量的农民工来自不同的地区省份,之后又流入不同的城市之中。这样庞大数量的一群人,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他们社会保障问题,那么他们不仅不能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反而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稳定因素
第三、财政支持力度不足,难以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及全面的施行。
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要远大于城镇人口的比重,要在财政资金本就不足以支撑城镇的社会保障时,再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囊括进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内,无疑会给国家的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造成更为困难的局面,更有可能使得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寸步难行。
二、健全与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建立以农民工为特定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应该在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方面给予重视,建立一套属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其中应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中心而展开。救助的范围不仅要包含农民工自身,还应将农民工的家人包括在内,建立起灵活的,适应流动农民工的特殊救助制度,并且可将适用的标准根据农民工需要救助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可以推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将保险的种类细分,并且参保的条件和标准应和农民工的自身实际相切合,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同时还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参保方面的培训与讲座,是其了解到社会保险对于保护他们自身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使他们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保险需要自己拿钱却于自己无用处的阶段,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抗风险意识。
(二)鼓励农民工建立属于自己的工会等维权组织
当前,农民工的数量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处于持续攀升状态,这样庞大的群体,因为他们的外来户籍、没有固定的居住地、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匮乏的法律意识等,都使得他们在城市中一直处于被动和劣势。同时又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正规渠道,因此,农民工的权益一直受到不合法的侵犯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国家和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农民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维权组织,并从旁引导他们利用工会组织等正规渠道和社会、政府和用人单位沟通,同时承认农民工这类组织的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地位: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工会应及时给予和政府联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要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当某些农民工的流动方向发生改变时,工会要及时的记录和登记;还可以定期的开展与农民工相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和社会保障知识讲座和培训等。
(三)加快建设覆盖面广泛,架构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来说并不适用,甚至可以说将农村居民排除在之外。虽然,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复杂、艰巨的工程,也不可能在短周期之内就能使农民工群体的状况得到改善,但可以采取逐步递进的方法,地方政府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来改变农民工现在的群体状况,国家在地方政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真正为农民工建起社会的安全网,平衡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传统的户籍制度也正在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从而城乡二元结构也必将不复存在,那么,“农民工”一词也必然会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1]胡鞍钢.中国新发展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金静(1991.11~ ),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本理论。